网站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简介: 作者:初明峰律师团队铭源融信(苏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编者按:该条判决书的标题和摘要是根据案件审理的精神概括的,符合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裁判概述债权人在法庭上向保证人主张责任的,不能因为送达
作者:初明峰律师团队铭源融信(苏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借款人起诉担保人后再起诉债务人能否支持(最高院: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起诉再撤诉,仍有主张保证责任的效果)

编者按:

该条判决书的标题和摘要是根据案件审理的精神概括的,符合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概述

债权人在法庭上向保证人主张责任的,不能因为送达而选择撤回对保证人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开始。同时,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部分共同保证人,造成中断对其他共同保证人诉讼时效的效力。

案情摘要

1.2011年2月24日,泰安银行与知心食品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19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2月24日至2013年2月23日。

2.同日,泰安银行与被告贾秉成、齐、泰安金龙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黑土地知心人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4份。主体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2年,因亲密食品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泰安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年7月20日,因贾秉诚、齐联系不上,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泰安银行撤回对被告贾秉诚、齐的诉讼。

4.同月24日,泰安银行与知心人食品等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 .被告知心人食品于2012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贷款本金195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13年8月29日,泰安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15日,因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民事调解执行程序。

5.泰安银行向贾秉诚、齐主张上述借款的担保债务。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第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担保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引发了该案。

争议焦点

1.泰安银行在保证期间是否向贾秉诚、齐梅方主张权利;2.泰安银行对贾秉诚、齐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1.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泰安银行于2012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秉诚、齐承担担保责任。贾秉诚、齐在再审申请书中也承认,泰安银行因联系不上贾秉诚、齐撤回起诉。应认定泰安银行对贾秉诚、齐的债权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2013年8月29日,泰安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安金龙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黑土地知心食品有限公司两个担保人, 造成连带责任保证人贾秉诚、齐诉讼时效中断,进而认定本案中泰安银行对贾秉诚、齐提起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借款人起诉担保人后再起诉债务人能否支持(最高院: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起诉再撤诉,仍有主张保证责任的效果)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第3108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

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

对于其中一个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应当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依法向部分保证人主张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互有追偿权,保证期间债权人未依法对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在不能追偿的范围内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撤回诉讼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无效)

173.因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再次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债权人向债务担保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视为中断。

实务分析

本文引用的案例所涉及的纠纷有两个结论:一是对保证人提起诉讼,在保证期间撤诉的,不交付可以认定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二是部分共同保证人主张的保证债务的强制执行,对于其他未被起诉的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以保证期间的债权为准)也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该案的法庭文件没有分析结论。基于以上观点,笔者在本文中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延伸出另外两个问题:第一,部分担保人主张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能否产生其他效力?第二,诉讼时效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然后撤诉,是否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文讨论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不包括其他一般担保类型),笔者将从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两个角度对上述四个问题进行分析:

从保证期间来看,保证期间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可以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间。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期间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避免长期以来保证责任的存在和大小的不确定性。大多数情况下,保证人无偿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制度的设置倾向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能有效主张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也是基于上述立法目的。实践中主流认为,无论保证人是否构成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债权人对保证责任的主张都应严格认定和限制。只有当债权人向每个保证人逐一主张保证责任,并且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必须到达保证人时,保证责任的请求权才能成立,保证责任才能转化为诉讼时效的计算。关于保修期,笔者的结论如下:1 .撤诉不交付不应构成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这一主流观点与本文引用的观点相反);2.在保证期间,向部分共同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不应对其他共同保证人产生任何其他效力(该观点在《有效民法典保证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已明确)。

诉讼时效的角度:1。实际上,这是在讨论诉讼时效请求权是否应该坚持“到达主义”。首先,要不要坚持“抵达主义”?虽然实务界的讨论很多,包括一些文章认为最高法院存在“送”与“到”主义之争,但实际上从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的内容来看,无论坚持哪种解释方法,都无法解释“到”的含义,最高法院的案例也基本支持“送”的观点。因此,笔者认为,诉讼时效请求权。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和保证期间制度的目的不同,对“发送主义”和“到达主义”的选择也不同。保证期间制度的目的更倾向于保护保证人。债权人证明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必须证明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保证人。相反,虽然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但毕竟债务人实质上是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上,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达到债务人,法律上也承认债权人并没有怠于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就是证据。可见,就诉讼时效制度而言,不一定要以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向债务人传达意思表示,只要债权人证明自己依法主张权利,并没有怠于行使权利,无论主张权利的方式如何。(详见杨永晴《关于担保合同的几个问题》)

2.担保人之间诉讼时效的有效性问题应分两类讨论。第一类是担保人有利益关系和相互追索权的情况。此时,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符合诉讼时效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述的“共同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在其中属于“其他相关”。根据诉讼时效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第二类是多人担保的情况,人与人之间没有追索权。此时,由于保证人之间互无追索权,甚至不知道互保的存在,也不具备信托利益和信托基础,即使我国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债权人诉讼时效债权几乎绝对的效力,但对于完全不相关的保证人来说,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债权的他相关效力,仍然有些牵强。笔者认为此时保证人不属于诉讼时效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连带债务人”,保证人之间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不应是“牵连他人”。第三类是保证人之间有单向追索权(经济上两个保证人和债务人是有区别的,特别约定了单向追索权)。在这种情况下,有追索权的担保人和有追索权的担保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通常情况下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诉讼时效中断在两者之间的效力问题,可以参照普通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其他方式规定。即“单向他者”。笔者认为,虽然《人民意见(试行)》因新法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但其173条关于上述情形下“单向他律”的规定,不应因为符合法理而被否定。

综上,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本文引用的裁判案例的走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主流观点下,应该是另一回事。拙见,欢迎读者拍砖。

特别提醒:关于收款中断的时效和保证责任的诉讼效力,实务中争议较大。建议读者在资产管理中严格按照全独立操作,不要盲目依赖本文观点,仅供读者诉讼参考。

本文标签: 担保人还款后可以起诉借款人的一方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咬人画的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承诺只因一时兴起

    承诺只因一时兴起

    2022-03-14 09:03:11    回复

    更倾向于保护保证人。债权人证明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必须证明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保证人。相反,虽然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但毕竟债务人实质上是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 饮涧水

    饮涧水

    2022-03-14 04:38:05    回复

    承认,泰安银行因联系不上贾秉诚、齐撤回起诉。应认定泰安银行对贾秉诚、齐的债权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2013年8月29日,泰安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安金龙担保有限

  • 桀骜公子

    桀骜公子

    2022-03-14 06:49:52    回复

    秉诚、齐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1.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泰安银行于2012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秉诚、齐承担担保责任。贾秉诚、齐在再审申请书中也承认,泰安银行因联系不上贾秉诚、齐撤回起诉。应认定泰安银行对贾秉诚、齐的债权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2.根据《最高人民

  • 银河星光

    银河星光

    2022-03-14 02:44:24    回复

    从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的内容来看,无论坚持哪种解释方法,都无法解释“到”的含义,最高法院的案例也基本支持“送”的观点。因此,笔者认为,诉讼时效请求权。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和保证期间制度的目的不同,对“

  • 万宜成光

    万宜成光

    2022-03-14 01:44:53    回复

    怎么啦

  • 汪枝岩苑

    汪枝岩苑

    2022-03-14 01:44:53    回复

    你说的没错

  • 盛怡龙韦

    盛怡龙韦

    2022-03-14 01:44:53    回复

    我懂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