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75 | 评论:3
问:在已经决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追缴全部赃款的,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追偿或者退赔后无法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与桦南县祥盛矿产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10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分行以祥盛公司、郝保平、郝宝良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前,祥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保平已向佳木斯公安机关报案,理由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认定,涉案保理合同项下的贷款系祥生公司、郝宝良、等人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并下令扣押、冻结祥生公司、郝保平等的存款。要退还给建行佳木斯分行,剩下的赃款没错。建行佳木斯分行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与上述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祥生公司、郝保平、郝宝良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是基于同一事实;主张还款的案件涉及保理合同项下的欠款与祥盛公司无法偿还的借款及相关被告责令返还并继续追缴的赃款重合。......因此,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分行在本案中提起诉讼,要求祥盛公司、郝保平、郝宝良偿还保理合同项下的欠款,应继续通过刑事案件追偿,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第11批)》,你院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文标签: 民事案件起诉后还能刑事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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