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8 | 评论:2
在刑事与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下,除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判决,对他们的罪行进行惩罚之外,往往还需要从刑事被害人的角度为被害人的刑事维权提供帮助。笔者将总结整理与被害人刑事权利保护相关的条文与大家分享:
1.向公安机关报案和立案审查
1.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于公民的投案、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应当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和《受理案件回执》,将《受理案件回执》送达发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2.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审查经审查,对告知后才能办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立案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控告人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复议、复审——向公安机关提出
4.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第三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具体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5.复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立案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
6.复议、复核程序(一)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有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 (四)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刑事复议或者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决定、通知书复印件;(二)申请刑事复议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副本;(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诉讼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二)受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第十五条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本机关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三)审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第二十二条。对已受理的决定不予立案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指控的行为涉嫌犯罪;(3)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前款第二项所称“涉嫌犯罪”,不受具体指控罪名的限制。(4)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申诉人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立案监督——向检察机关。
7.立案监督(1)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的,应当提交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2)复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应当或者不应当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公安机关需要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逮捕的部门;公安机关认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监督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或者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回复申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公安机关管辖的,告知投诉人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建议起诉或者移送该机关;(3)公安机关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被投诉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非法使用犯罪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并答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4)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经检察长决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五)人民检察院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6)救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监督执行。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或者撤销案件通知书超过15日未立案或者请求复议、复核、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改正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与同级公安机关协商。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内未完成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4.立案监督和复议审查不能同时提出。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收到刑事复议、复核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诉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者上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申诉、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来源:律师案例笔记
本文标签: 民事案件起诉后还能刑事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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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影
2022-03-14 02:01:17 回复
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五)人民检察院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我能喝一桶水
2022-03-14 12:26:45 回复
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前款第二项所称“涉嫌犯罪”,不受具体指控罪名的限制。(4)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申诉人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立案监督——向检察机关。7.立案监督(1)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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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1:38:11 回复
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并答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4)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经检察长决定撤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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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9:45:11 回复
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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