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2
目前,罪犯与人民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需要反思的一个问题,或者说,在刑法适用中认识不是很统一。关于罪犯与人民的关系,我认为不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在实体上也存在问题,甚至在具体实践的观念层面也存在问题。
首先,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的起源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源于实践,实践中又源于程序。”1985年,由于当时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了许多经济犯罪,为了及时、合法、准确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及时查处经济纠纷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刑民交叉问题开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当时对刑民交叉的认识仅限于在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1987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经济犯罪依然突出。为有效及时打击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及时移送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如何处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发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认为是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最全面的规定。上述四个法律规范主要是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规定如何处理刑民交叉问题。然而,刑民交叉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还涉及实体和程序两大领域。因此,我们应该坚持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视角。
[/s2/]二。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问题
刑事与民事的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刑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原则或习惯。在传统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中,在处理罪犯与人民的关系时,实际上采用的主要原则是:“先刑后民”和“刑事优先”。首先,这是从诉讼程序的角度。“先刑后民”和“刑事优先”是指当诉讼冲突和交错发生时,刑事程序应优先于民事程序。
同时,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比如某一行为的性质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实践中一般采取“刑民分离”的做法,各行其是。比如在犯罪的实质认定上,无论从主体认定还是行为认定,我们更多强调一个原则:刑法的认定要注重“实质认定”,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更注重“形式认定”。由此,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有其自身的特点,并由此运行于其自身的诉讼关系和区域。这样,罪犯与人民的关系严重割裂,甚至开始出现“分道扬镳”的危险。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我们开始关注私权,认为“刑事优先”、“先刑后民”这样的原则和习惯所体现的一种价值理念,现在确实值得反思。因为“先刑后民”的理念主要是基于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市场化以后,在私权和公权应该得到同等保护的条件下,感觉及时打击犯罪和及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民事经济利益,应该放在一个相对平衡的位置上考虑。这样,在我们的司法实践或观念中,就出现了一些从原来的“刑事优先”、“先刑后民”的观念,利益至上、公共利益至上,相对忽视私权的变化。
本文标签: 民事案件起诉后还能刑事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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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春日无尾熊
2022-03-14 05:34:43 回复
是行为认定,我们更多强调一个原则:刑法的认定要注重“实质认定”,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更注重“形式认定”。由此,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有其自身的特点,并由此运行于其自身的诉讼关系和区域。这样,罪犯与人民的关系严重割裂,甚至开始出现“分道扬镳”的危险。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我们开始关注私权
傲娇王子
2022-03-14 09:25:38 回复
民交叉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还涉及实体和程序两大领域。因此,我们应该坚持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视角。[/s2/]二。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问题刑事与民事的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刑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原则或习惯。在传统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中,在处理罪犯与人民的关系时,实际上采用的主要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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