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9 | 评论:1
“丈夫的精神痛苦来源于妻子的不忠,而非第三者,不支持丈夫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湖南浏阳男子董某2008年与妻子唐某相识,2012年结婚,并于当年10月生下一子。
2018年开始,两人分居,董在广州打工,唐在湖南株洲一家足浴店打工。
在此期间,唐与足浴店的另一名男工朱某同居,向朱某隐瞒了已婚及学历情况,并跟随朱某回了老家。而这一切都瞒着董。
2020年,唐怀孕,6月回广州与丈夫董同居,7个月后生下一子。董对孩子产生了怀疑,就去做了亲子鉴定,证明不是董亲生的。2021年3月,唐带孩子到株洲做亲子鉴定,证明是朱的孩子。
2021年6月,董向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朱犯有重婚罪。董认为,朱某明知唐某是有夫之妇,仍以夫妻名义与唐某共同生活,属于重婚罪。
朱某辩称,唐某并没有告诉他自己已经结婚生子,自己也是和自己一起回家见了父母,收了父母的红包。他一直以为唐未婚,所以和他交往。
要构成重婚,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重婚。根据刑法规定,已婚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追究朱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需要证明其明知唐某已婚,仍以夫妻名义(事实婚姻)与其共同生活。
对此,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朱是明知故犯。朱某的回复确认其并不知道唐已婚:一是其与唐一直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其并不知道已婚情况;第二,我带唐去见我的父母。我当时急着和唐结婚,我自己也是受害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董灿不能证明他主张的事实。故驳回董的刑事自诉。后来董再次上诉,被驳回。
眼看追究朱刑事责任的目的落空空,董的怨恨难以摆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别人儿子花的钱必须追回。于是,2021年7月20日,董再次以朱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支付唐怀孕期间及孩子出生后的费用共计10万元,与妻子共同生活及为自己生孩子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
朱某辩称自己并非故意与唐非法同居,自己被骗。因此,不存在故意对董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至于孩子相关的费用,因为我只见过孩子一次,而且这些都是唐的不道德行为造成的,应该由唐承担。
这一次,董的诉求是合理的。因为不是自己的孩子,当然没有义务为其买单。
朱的辩解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事实已经证明,孩子是他的。作为孩子的生父,他和生母唐对孩子负有法律义务。就因为朱不知道,就可以免除他对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基于此,朱有义务返还董为其子女支付的费用。
但朱、唐双方都有支付子女费用的义务。因此,对于朱来说,就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董自称花了10万,但未能拿出相关证据,只能按正常水平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支付董某已支付的怀孕费、生产费、财产损失各一半,共计17527元。
另一半应由唐承担,但董并未与唐离婚,财产仍为共同所有,法院无法分割。
对于董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既然否认朱某故意重婚,就不存在故意侵犯董的人格权。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作为婚姻的受害者,董当然是值得同情的。但他显然搞错了伤害他的真实物体。
在这场闹剧中,真正重婚的是他的妻子唐。因为她是已婚妇女,明知其婚姻存在,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构成事实重婚。董确实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也要追究唐的重婚罪责任。
至于董主张的另一半损失费用,当然也应该由唐承担。但由于是共同财产,董在没有提出离婚的情况下,最好自己解决。
而真正应该支付董精神损害赔偿的人也应该是唐。唐怀了别人的孩子,让董负担,侵犯了他的人格权。但因二人未离婚,董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你认为董应该怎么做?
本文标签: 能起诉第三者精神损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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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火爆脾气
2022-03-15 02:31:41 回复
“丈夫的精神痛苦来源于妻子的不忠,而非第三者,不支持丈夫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湖南浏阳男子董某2008年与妻子唐某相识,2012年结婚,并于当年10月生下一子。2018年开始,两人分居,董在广州打工,唐在湖南株洲一家足浴店打工。在此期间,唐与足浴店的另一名男工朱某同居,向朱
糙汉爱娇娘
2022-03-15 03:18:25 回复
怀孕费、生产费、财产损失各一半,共计17527元。另一半应由唐承担,但董并未与唐离婚,财产仍为共同所有,法院无法分割。对于董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既然否认朱某故意重婚,就不存在故意侵犯董的人格权。法院当然不会支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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