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9 | 评论:1
员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第三方侵害,与第三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后,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服务提供者受害人责任纠纷案。经审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梁受雇于刘。2018年9月中旬,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邹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客梁某当场死亡。根据交警的说法,邹对这起事故负全责。2018年10月底,梁某的亲属、驾驶人邹某与车主戴某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由邹某、戴某向梁的法定继承人赔偿除邹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以外的交强险赔偿份额11万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处理事故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由邹某、戴某一次性支付,共计24。双方签字后,邹、戴按调解协议支付全部赔偿金。
此后,梁的继承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损失。本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已与肇事司机及车主签订赔偿调解协议,应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最终责任人邹某、戴某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的义务后,已经消除。现原告基于雇佣关系要求刘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第三人不承担真正的连带责任,即劳动者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雇主的赔偿责任只是替代责任,第三人的直接侵权人是最终责任人。
晚报齐鲁一点记者王超
本文标签: 能起诉第三者精神损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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