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3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B公司在港股上市;
2014年8月,投资人(本案原告)王接到中介移民公司的营销电话,推荐香港移民业务;
2014年10月31日,投资人向中介移民公司支付服务费5万元,第三方身份服务费10万元,第三方费用1万元。
2014年11月13日,投资人与某中介移民公司签订了《办理香港投资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合同》,约定A公司为投资人提供办理香港投资居留签证的全程服务,B公司为投资人推荐香港相关投资项目。
2015年,在A公司的推荐下,投资者认购了公司债券A、B、C,投资总额为1000万港元。
2016年1月,B公司停牌;
2018年,A公司被公示重整清算;
2018年,C公司被港交所停牌,公布公司清盘令;
2019年10月,B公司注销上市地位;
此时,所有的投资者都赔了钱,移民也失败了。
香港投资移民政策(摘自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
1。许可投资资产的类型
1.1在本计划规定的整个期间内,申请人/投资者必须投资于下文(a)和(b)段中提到的两个或任何一个允许的投资资产类别,并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调整投资金额和投资类别的比例(见下文)第5段:
(a)在香港的房地产、商业、工业或住宅楼宇或综合用途楼宇,包括土地及未建成楼宇(预售的房屋)。
(b)指定金融资产:
股票、债券、存单、债务偿还、合格集合投资计划。
2。计划时间概述
(1)2003年10月-2010年10月13日(650万元)
资本投资者进入计划于2003年10月实施。这项计划的目的,是让在香港的核准投资资产投资不少于650万元,但不会参与香港任何业务的资本投资者留在香港。投资者可以从允许的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投资项目。
(2)2010年10月14日-2015年1月14日
为确保该计划与时并进,继续为香港带来最佳的整体利益,政府在2010年检讨了该计划。经检讨后,从2010年10月13日起,政府对计划作出多项修订,包括将投资门槛由650万港元提高至1000万港元;将不动产暂停列为计划项下允许投资的资产类别等。
(3)2015年1月15日至今
投资者进入计划自2015年1月15日起暂停。
案件特点
1。中介公司夸大宣传吸引投资者信任
中介机构通过官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与客户电话沟通等方式全面推广宣传投资移民项目。,并在其官网突出文字表示“债券风险可控,到期日金仍将全部返还给债券持有人”“债务利息每年支付,只要投资者持有债券直至到期日金赎回,基本上没有风险”“债券年收益率稳定且可观,在6%-7%之间”“根据我公司理财的仔细筛选, 我们将退出香港上市公司绝对优质的一手公司债券”等,并夸大其业务内容以取得投资者的信任。
2。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投资人在中介公司的推荐和配合下完成投资
经过宣传,取得了投资者的信任,最终与中介公司签订了《香港投资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申请香港投资居留签证的全程服务,为投资者推荐香港相关投资项目,但未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及后果处理方式,导致投资者维权相对困难。中介公司向投资者宣传其合作的证券公司是持牌法人,经验丰富,并声明必须购买其推荐的债券产品,否则其他产品出现任何问题中介公司概不负责。投资者最终在他们的推荐下买了三家公司的公司债。
3。引导投资者与香港相关债券公司签订合同,以规避责任
在中介公司推荐的指引下,投资者与中介公司指定的在香港合作的证券公司签订了很多合同,但中介公司并没有参与这些投资移民合同的签订,这些合同可能成为中介拒绝承担责任、逃避责任的借口。
4。投资者购买的公司债都是中介公司包装的离岸公司垃圾债,都已经违约甚至停止清算
中介指定合作的证券公司2014年才拿到证券牌照资格,2020年才拿到提供投资建议的资格。但中介指定推荐的三家公司的公司债,最后都出了问题,投资人一分钱没拿到还款,血本无归,移民以失败告终。
律师意见
1。有总公司关系的中介公司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更有利于投资者维权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关于…的应用
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但可以独立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因此,如果证据能够证明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构成总公司公司,虽然总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但是应当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投资者在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时,要有证据意识,注意做好取证准备
投资移民项目涉及各方。由于地域、语言、自身等因素,大部分投资人可能并不是很清楚项目的关键问题。当移民项目失败,投资遭受损失时,建议投资者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在移民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投资人与移民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投资人非常不利。合同中很少有对移民中介公司有约束力的条款,通常也没有移民中介公司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面对此类移民纠纷案件的共性问题,需要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移民办理的过程和结果、移民政策、移民服务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义务、有无违约责任等,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诉讼维权,投资者要特别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投资人在移民过程中应收集以下材料作为证据:双方签字盖章的服务合同、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中介机构的网络宣传资料和音频;中介承诺办理期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介机构指定收取投资款、配送费等非服务费的收款账户的邮件或聊天记录及相关文件(如有);投资国官方移民局对本项目相关问题的材料(如有);中介对具体项目或楼盘的推荐,聊天记录或电话录音等。
3。投资者自身应尽到谨慎审查的相关义务,盲目相信移民机构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投资移民纠纷的实际判断,投资人有了解相关移民政策和制度、查询项目相关信息的谨慎义务,而不是盲目相信自己找的中介公司提供的所有说法。投资者未履行上述义务时,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承担一定责任。
作者:沈佳凝,移民纠纷律师
作者简介:江苏倪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婚姻涉外律师团队负责人,江苏省倪田律师事务所侨联副主席,南京市侨联“宁桥说”特邀律师,致力于投资移民和涉外婚姻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处理。对移民行业有深入的了解,能够结合移民政策和移民项目的特点,准确找到移民纠纷的关键点,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利益。
本文标签: 被告已经移民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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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狮吼
2022-03-15 01:47:13 回复
中介指定合作的证券公司2014年才拿到证券牌照资格,2020年才拿到提供投资建议的资格。但中介指定推荐的三家公司的公司债,最后都出了问题,投资人一分钱没拿到还款,血本无归,移民以失败告终。律师意见1。有总公司关系的中介公司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更有利于投资者维权根据《公司
梦想起航
2022-03-15 03:55:43 回复
需要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移民办理的过程和结果、移民政策、移民服务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义务、有无违约责任等,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通过诉讼维权,投资者要特别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投资人在移民过程中应收集以下材料作为证据:双方签字
等我变优秀
2022-03-15 00:32:06 回复
荐的三家公司的公司债,最后都出了问题,投资人一分钱没拿到还款,血本无归,移民以失败告终。律师意见1。有总公司关系的中介公司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更有利于投资者维权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关东煮小熊
2022-03-15 06:13:36 回复
债券、存单、债务偿还、合格集合投资计划。2。计划时间概述(1)2003年10月-2010年10月13日(650万元)资本投资者进入计划于2003年10月实施。这项计划的目的,是让在香港的核准投资资产投资不少于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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