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中相关的时限: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五、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
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七、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八、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九、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的银行

如果不是当场缴款,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的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十一、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限也应是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十三、对受理案件中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经办人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并在60日内将是否立案查处的情况告知举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