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