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1 | 评论:3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焦某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但一直没有拿到工伤保险,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管。山西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合组织公开听证,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促使焦某某如愿拿到工伤保险金。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包括本案在内的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山西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合公开开庭审理。图为受邀参加听证会的5名听证员。
焦某某是劳务派遣公司派往山西某矿山设备修理公司从事保洁服务的员工,在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
2017年4月18日,焦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焦某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与事故方、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与事故方达成一次性赔偿7.8万元,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达成一致。
之后,焦某某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民事案件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焦某某也向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其未能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拒绝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焦某某不服,于2018年7月17日向B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提起对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19日,B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焦某某向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咨询工伤保险待遇事宜,但未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他起诉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未履行给付保险金的法定义务,裁定驳回起诉。焦某某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裁定驳回。焦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查阅了法院卷宗、相关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等材料,询问了当事人。经审查,认定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案件没有进入实质性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因此,山西省检察院将此案作为行政纠纷实体解决案例。A市检察院、A县检察院、B县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共同进行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本案矛盾的焦点在于焦某某与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矛盾激化。公司一直消极抵制向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交必要的材料。焦某某按有关规定应先向A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但提交相关材料已超过规定的受理期限,需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请示决定。
检察机关在对焦某某进行法律解释时,与山西某劳务派遣公司、市人社局、A县人社局、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等进行了沟通协调,,并由省、市、县检察机关联合举办公开听证会,邀请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各界人士参与案件解决。最后,某劳务派遣公司同意配合焦某某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某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批复受理焦某某的申请,重新启动受理程序。
2020年6月17日,焦某某提出撤销监督申请,某市检察院作出终止审查决定。9月17日,焦某某按程序领取了8.7万余元工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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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22:3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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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21: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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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3:1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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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6:1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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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2:2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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