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3
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胡XX等人诉宁波XX建筑有限公司、XX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认为:交通肇事人为了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和解协议并进行赔偿,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员或者其他组织,由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刑事和解对保险责任的影响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刑事和解的性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为了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加害人往往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与其达成刑事和解。因此,刑事和解过程中约定的赔偿只能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不应纳入民事赔偿范畴。
二、刑事和解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行为人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的刑事和解金与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是互斥的,被害人家属享有保险赔偿金和侵权赔偿金的双重赔偿,行为人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的刑事和解金不影响后者在民事纠纷中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另外,虽然保险的功能是赔偿和减少损失,而不是盈利,但个人权益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不存在取得的情况。法院不应支持保险公司以犯罪人已支付刑事和解金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
第三,受害人在刑事和解中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人身权益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的法定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出示不应当支付交强险范围内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的,应当为受害人主张赔偿。但是,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非法侵害,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两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体和赔偿依据不同。因此,犯罪人在刑事和解中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判决及适用规则精要》,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编,《法家实践教学编委会》,人民法院出版社,第401-4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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