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3
[司法案例]
案件编号:(2020)京0105民初第9840号
案由:离婚纠纷
案件当事人: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原告是男方,被告是女方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原告要求每两周探望婚生女儿一次,每次一天。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按房屋净值(市值减去剩余银行贷款)的一半补偿原告。
(2)双方名下的存款、公积金、理财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北京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2018年,原告向你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你院以给双方和好机会为由,裁定不准离婚。你们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再次证明原、被告关系没有挽回的余地。
被告辩称:
1.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2.不同意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要求由被告抚养。
3.关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各自在购买该房产时的出资情况和产权登记情况,为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该房屋应判给被告。
4.原告应当支付双方分居至离婚判决生效之日的子女抚养费,按照每月7500元计算(每三年递增20%),预计至判决生效之日至少需要30个月,抚养费数额应为225000元。关于孩子成年前的抚养费,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离婚后会更加懒于履行法定义务,故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成年前的抚养费135万元,加上之前两年多的婚内累计抚养费,共计157.5万元。
5.对于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后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经查证,原告名下有存款的,无论是否已转移,均要求被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均分。
6.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暧昧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原告作为过错方应赔偿被告损失5万元。
7.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物质帮助费36万元。
裁判分:
1.原告在婚姻期间投保的人身保险具有财产价值,财产价值部分应当分割。因原告未能证明保单的现金价值,原告应承担未能证明的不利后果。我院根据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按已交保费6万元确定保单财产价值,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折价3万元。之后,投保人的保单权益由原告享有。
2.原告银行账户余额21411.89元,余额宝余额46.27元,住房公积金余额2811.39元,共计24269.55元。被告要求分割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半价折扣12134.77元。
[案例分析]
1。上述案例中,从判决要点和判决结果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分割。对此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答: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s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所得;(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款。”
根据上述条款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从人身保险案件中的判决要点可知,该保险具有财产价值,因此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可以分割两笔财产。
另外,关于住房公积金分割,通常是不允许提取分割后的住房公积金的,因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严格的规定,离婚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之一。所以离婚时拥有公积金的一方不能提取给另一方赔偿。那么,司法实践中实行住房公积金分割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分公积金,暂时不实行。在提取条件成熟时,拥有公积金账户的一方将按金额的适当比例补偿另一方;(2)按公积金金额分割公积金,但不是直接分割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而是判决持有公积金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除了上面说的两项,离婚还有什么可以分的?
答:首先,离婚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再者,结合上一个问答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五险一金”除了人身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还包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养老保险,离婚时可以分割。此外,失业救济金也可视为工资收入的替代补偿,因此可视为已婚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另外,在离婚的情况下,养老保险的分割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十条夫妻一方离婚时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础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方主张将养老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3。离婚时可以分割“五险一金”中财产的所有部分吗?什么会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我们可以知道,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是对一方遭受的人身伤害的补偿或赔偿,具有很强的人身依赖性。所以根据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因赔偿、报销而获得的金额属于该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另一方面,生育津贴是为女职工提供的特殊保障,旨在帮助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具有很强的个人依赖性和专属性。所以这部分财产也应视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本文标签: 车辆损失险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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