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7 | 评论:2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付思琪
【案例】
2018年12月6日,因被告人应某认为被害人李某说其妻子坏话,败坏其名誉,被告人应某到李某经营的餐馆,要求李某将此事交代清楚。结果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应某拉住李某,从桌上拿起一个玻璃杯朝李某砸去,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广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李某因其伤情恶化或有致残风险,欲单独提起伤残赔偿民事诉讼,医疗费用具体数额尚未确定。
[不同意]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刑事犯罪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关于是否可以支持伤残赔偿,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不包括伤残赔偿金。且被害人在刑事故意伤害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的,应当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赔偿范围处理,故对李的伤残赔偿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此外,还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
【评论】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审理因犯罪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批复》(法办〔2011〕159号),意见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
伤残赔偿不属于物质损失,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犯罪个人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或者破坏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刑事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规定:“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或者破坏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因犯罪行为必然遭受的损失。”
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积累。如果伤残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不到支持,而在单独民事诉讼中得到支持,受害人会优先提起单独民事诉讼,甚至会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再就伤残赔偿提起单独民事诉讼,这违背了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李单独起诉加害人支付伤残赔偿金没有依据。
本文标签: 刑事案件还有死亡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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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23:5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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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6:3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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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21:0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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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5:4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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