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8 | 评论:1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费用提出了明确的标准。笔者总结了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供读者参考。
一.
阐明主题
1。谁可以要求赔偿
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此次司法解释对原司法解释第一条中被侵害的权利客体顺序进行了调整,即由“被生命、健康、身体侵害”改为“被生命、健康、身体侵害”。这三种权利在性质上都属于物质性人格权。作为自然人的整体生理组织,身体权利的完整性是保护健康权的前提。因此,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中的权利顺序进行了修改。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在该司法解释中,“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删除了由被害人负法律责任的扶养人,仅限于被害人和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2。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损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2条进一步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就需要具体分析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赔偿义务人。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
注:表中提到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很多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3。摘要
如果一方受到人身伤害,我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主张相关赔偿费用。
如果有共同侵权人,建议一并提起诉讼,否则赔偿权利人放弃索赔的部分,共同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我们需要注意两个身份主体,即工作者和帮助者。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这里,助人为乐主要是指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好人”。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帮助劳动者在帮助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因其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助的劳动者可以进行适当赔偿,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但是,在帮助活动中帮助劳动者,无论是造成损害还是造成人身伤害,只要被帮助的劳动者明确拒绝帮助,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助人在帮助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对原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进行修改,删除了“被害人要求帮助人与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如果佣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应给予佣工向佣工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
补偿项目
1。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司法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15项赔偿费用,其中三项赔偿费用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确定赔偿费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1一次性付款费用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①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赔偿权利人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支付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确定实际数额。
此外,需要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产生康复费用、适当整容费用等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认定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除了医疗费用外,还可能包括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
②死亡赔偿金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纳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如果包括死亡赔偿金,应一次性支付受抚养人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
③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诉讼受理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
2.2与过期的继续支付费用请求相关的问题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超过固定护理期、辅助器具费支付期或者残疾赔偿金支付期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年至十年。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这些期限和年限是如何确定的。其次,如果超过了确定的期限,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满足继续给付的条件和期限。
①哺乳期
护理期直接影响护理费用的计算金额,因为护理费用的补偿依据主要是: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士人数、护理期。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期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②辅助器具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规定了辅助器具费用,是指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但可能涉及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也是参考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的。使用年限超过原确定使用年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给付。
③残疾赔偿金支付期限
关于伤残赔偿,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结合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十二条同时规定,受害人因工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或者伤残等级较低但职业干扰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那么只要受害人是伤残的,无论是否影响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只要严重影响其就业,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伤残赔偿金。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一定条件下,伤残赔偿金不仅可以请求在指定期限后继续支付,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相应调整。原则上自自伤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超过此期限确需请求继续支付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关费用。
2.3确定“去年”
本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和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去年”是指在原讼法庭辩论结束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参照上述数据确定赔偿数额主要包括: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3。摘要
该司法解释涉及的15项赔偿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向人民法院主张相关赔偿费用,每项费用的计算标准都有相应的规范,哪些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哪些费用需要参照政府的统计数据确定,赔偿费用的起止计算点需要认真确认。
三。
2021年17省市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1。山东省
2021年1月19日,山东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3726元和18753元。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城乡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自2020年3月12日起,山东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相关项目赔偿金额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因此,山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含海事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新标准43726元/年计算。
2。福建省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统计局发布2020年福建居民收支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16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87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80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339元。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福建省部分地区开展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的通知》(闽传〔2019〕357号),厦门、莆田、平潭等地区试行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厦门、莆田、平潭等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死亡赔偿金按照47160元/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30487元。
3。山西省
2021年1月22日,山西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93元。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山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34793元/年计算。
4。内蒙古
2021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353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41353元/年计算。
5。黑龙江省
2021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15元。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黑高法〔2019〕241号),黑龙江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31115元/年计算。
6。湖南省
2021年1月19日,湖南省统计局公布了2020年湖南省居民收支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8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74元。湖南省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郴州市等地区已试行按照湖南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伤残/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此,已试点统一赔偿标准的湖南省长沙、常德、岳阳、郴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伤残/死亡赔偿金按照新标准41698元/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新标准26796元/年计算。
7。北京
2021年1月20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了2020年居民收支数据,其中2020年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9434元,2020年北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8903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年10月1日(含今天)以后全市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和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统一标准计算。
8。江西省
2021年1月20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556元。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城乡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法〔2020〕45号),江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38556元/年计算。
9。江苏省
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苏高法电〔2020〕59号电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
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24657元,经营性净收入5703元。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25元。
10。浙江省
2021年1月19日,统计局浙江调查队公布了2020年浙江省居民收支收据,其中全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97元,全部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295元。目前,浙江已经尝试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除宁波市试行按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伤残/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外,其他地市试行按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伤残/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十一。湖北省
2021年1月19日,湖北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706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法发〔2019〕158号),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36706元/年计算。
12。陕西省
2021年1月20日,陕西省统计局公布,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68元/年。根据《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2021年10月1日起,在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中全面推进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实现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一致。
十三。天津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659元/年。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津法〔2019〕338号),天津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47659元/年的新标准执行。
14。广东省
2021年1月19日,统计局广东调查队公布了2020年广东居民收支收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57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3511元。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法院民事诉讼人身损害城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统一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除深圳、珠海、汕头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广东省一般地区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15。重庆
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统计局公布了2020年重庆市居民收支数据,其中2020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6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64元。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城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渝高发〔2020〕58号),重庆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按照新标准40006元/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新标准26464元/年计算。
16。安徽省
2021年1月20日,安徽省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数据,其中2020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442元。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皖高发〔2019〕112号),安徽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9442元/元执行。
十七。河南省
2021年1月20日,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公布,202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支出20644.9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07.9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12201.10元。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河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新标准34750.34元/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新标准20644.91元/年计算。
四。结论
本文只是一个概述。实践中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计算相应的赔偿金额。还有很多细节,这里就不多描述了。
作者|丰粮
来源|熊猫法律星球非诉研究院广东交通事故律师网最高法院安利研究院刑法阅读图书馆
本文标签: 刑事案件还有死亡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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