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1
关于被害人死亡的赔偿,《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民法部门不再纠结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害赔偿。无论如何界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都可以从民法部门获得法律救济。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明确,相关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从而排除了物质损害赔偿,堵塞了被害人的法律救济渠道。刑事案件被害人除了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之外,在刑事诉讼中再次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极大地降低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刑法部门对刑事死亡赔偿金的定义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根据情节给予经济损失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7号》(2001)第九条包括以下方式: (一)对残疾人的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
刑法规定“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规定“物质损失”。从字面上看,受害者应该得到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否包含在“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中,产生了法律上的语义差异。有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受伤后的经济和物质损失的补偿,也有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亲属的精神慰藉。在这场纠纷中,出现了同样的被害人死亡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最终,最高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结束了司法判决的冲突,关闭了受害者死亡赔偿的大门。《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提出“对人民群众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造成精神损失的,不予受理”,关上了诉讼的大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实体法适用之外。
死亡赔偿金被定义为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失的考虑
2011年3月,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回复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仅指物质财产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其次,刑事被告人大多无力赔偿,即使判了高额赔偿也无法执行,影响裁判权威,往往还会引发其他问题。再者,如果受害方“要价”过高,会导致被告及亲属干脆不赔偿,导致受害方没有任何赔偿,不利于维护受害方权益,修复社会关系;最后,立足现实,考虑国情,注重裁判的实际效果。
上述理由遭到了国内学者的广泛质疑。主要集中在:对法律文本的狭义和有限的解释;混淆了裁判和执行的区别;虚拟后果使法院失去了公平公正的裁判;考虑裁判执行的效果,忽视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
刑法附带的人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同样是人身伤害,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判决。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已经失去了司法救济的渠道,要想获得赔偿只能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否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者说民法典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增设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保护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避免民事与刑事判决分离带来的结果冲突。诉讼程序的区分不能也不应该剥夺被害人的实体权利——赔偿请求权,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刑事责任由刑法规定,民事责任由民法规定。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适用于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民法典是没有问题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不是二选一,刑事责任不能包含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抽象损害的惩罚,公权力要追究犯罪人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生命损害,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民事赔偿。可见,在法律适用上,依据民法典追究犯罪人的民事责任是符合法理的,那么民法典中关于死亡赔偿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赔偿。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影响和新变化
民法典生效后,最高法院修改了部分司法解释。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删除了原法释〔2001〕7号第九条关于“死亡赔偿金纳入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规定。这一变化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但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获得全力支持,仍有许多法律障碍需要跨越。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最高法院发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来,近20年来,北京、河南、重庆、四川、江苏、甘肃、山东等省的高级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高级法院意见》,将死亡赔偿金列为精神损害赔偿,给下级法院审判参考。根据《高院意见》形成的审判案例和法官形成的审判思维,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之前,被害人近亲属能得到裁判支持的概率还是很低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通知
苏高发电[2013]927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现就“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否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结案的,只能支持赔偿“物质损失”,原则上不允许将“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
第二,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加强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赔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在不违背合法自愿原则的情况下,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无限制,“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可以纳入赔偿范围。调解不成,必须通过判决、裁定解决的,赔偿数额应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准,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原则上不应纳入赔偿裁决范围。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上述原则判决。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撤回起诉方式表示要求判处被告人重刑的,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告知其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判决。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6日
虽然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范围的界定,仍然是有限解释。“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其他费用。”如何理解这个“等额支出”,是否包含死亡赔偿金,需要办案法官理解其适用。如上分析,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应当扩大解释,即死亡赔偿金包含在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中。
【/s2/】犯罪嫌疑人无履行能力,被害人如何解脱?[/s2/]
死亡赔偿金判给后,加害人无履行能力如何处理?事实上,我国司法部门一直在实践中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力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措施”,并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犯罪陷入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给予救助”写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年)。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完成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调研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建议稿)》。但由于资金来源等多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广泛开展,目前仍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赔偿也符合国际司法惯例。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属于民事责任赔偿范围是没有争议的,适用《民法通则》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是合法的。由于刑法部门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且考虑到各种非法律因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形成了法律冲突。一般来说,当附属于下位的司法解释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法律适用不应存在障碍,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仍将是最直接的依据。为了使被害人和近亲属在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赔偿损害,犯罪分子不能因为追究刑事责任而逃避民事责任。最高法院急需彻底修改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废止省级高院出台的《高院意见》。
本文标签: 刑事案件还有死亡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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