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7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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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在行驶过程中与骑电动车的易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薛某某立即下车查看受伤状态,报警并表示会配合事故处理。后来薛某某因为事情紧急离开了现场。事故经交通部门确认,双方同等责任。在易某某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为由,不同意理赔。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薛某某送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同时,事故发生后,薛某某到现场勘查、报警并表示配合等。,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驾车逃逸”或“逃逸”行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紧急情况下离开现场
2019年12月31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南珠干胡同与南水关胡同交叉口,薛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此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易某某由南向西左转。因未防雷,易某某电动自行车右侧与薛某某车辆左后侧发生接触,造成两车受损,易某某及其车倒地。薛某某急忙下车查看易某某状况,并第一时间报警。
薛某某称,经询问并确认易某某意识清醒后,经易某某同意,薛某某当场报警,并表示会配合事故处理。但由于有急事要处理,薛某某并未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而是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易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立即联系了配合事故认定处理的薛某某,并于当晚赶到易某某接受治疗的医院,看望了易某某,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城大队确认。薛某某、易某某负同等责任。薛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易某某因此次事故遭受重大损失。易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薛某某及薛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薛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9万余元。
庭审中,对于责任,薛某某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根据2014版保险责任条款,保险公司不应该进行赔偿。为此,保险公司出示了2014版《中国保险学会机动车辆综合保险示范条款》,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免除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薛某某认为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事故鉴定,未造成损失扩大,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离开现场”;此外,保险公司在离开现场时未送达和履行免除责任的保险示范条款说明义务。
面对纠纷,审判长在法庭上点击保险公司提供的交付链接,显示的是2020版的保险示范条款。在这个版本的条款中,没有“离开”现场的免责条款,但是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免责。显然,基于新版本,保险公司要承担更重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表示,链接的相应内容因技术创新的覆盖范围发生了变化,薛某某最初收到的保险责任条款其实是2014年版本。
“离境免税”应谨慎确定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向薛某某交付了免责条款;第二,薛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离开现场”。
关于第一个争议问题,保险公司以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薛某某交付了2014版保险示范条款为由,拒绝赔偿。但根据法庭调查,保险公司主张的短信通知中的链接对应的是2020版的保险示范条款。虽然薛某某投保时并未公布新条款,但现有证据仍不能证明薛某某投保时收到了2014版的保险示范条款。从另一个角度看,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没有证据证明提供的是哪个版本的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保险人责任更重的2020版本。关于争议的第二个焦点,薛某某是否构成“离开现场”,对该条款的理解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结合生活逻辑综合确定。该条款针对的是驾驶人主观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和客观行为离开事故现场,即对通常理解的“逃逸”行为进行负面评价,不应片面理解为只要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当然免除。在具体案例中,还是要考察肇事后司机的具体行为和内心状态。本案中,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事后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并为易某某支付了医疗费用。可见,虽然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但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易某某并未因其离开而遭受二次伤害等进一步损失。综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赔偿易某某相关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易某某各项费用共计67万余元,薛某某赔偿易某某鉴定费2675元。
首先实施救援,做好现场保护
“离境免责”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抗辩理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背离”,既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要考察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后果。只有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离开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的“离开”或“逃逸”行为。
加害人、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不同法益的冲突和措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条款中的“离境免责”督促肇事者保护现场,减少损失。但在交通事故中,首先救济的是伤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对“离开”的认定过于宽泛,必然导致伤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虽然保险公司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更好地保护事故现场,避免损失扩大,肇事者仍然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对伤者给予救助,承担应有的责任,减少伤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尽力避免因离开现场造成损失扩大。同时,要坚决避免恶意离职、逃跑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车主在购买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理赔和免责的相关条件。保险公司还应在保险条款中对免责事由进行说明和解释,确保保险购买者充分理解条款。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
本文标签: 走完保险肇事者还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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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我能喝一桶水
2022-03-14 20:48:12 回复
察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后果。只有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离开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的“离开”或“逃逸”行为。加害人、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不同法益的冲突和措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条款中的“离境免责”督促肇事者保护现场,减少损失。但在交通事故中,首先救济的是伤者的人身
秋月凉风
2022-03-15 05:59:47 回复
“逃逸”行为进行负面评价,不应片面理解为只要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当然免除。在具体案例中,还是要考察肇事后司机的具体行为和内心状态。本案中,薛某
莫愁前路无知己
2022-03-15 05:42:27 回复
行为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离开现场”。关于第一个争议问题,保险公司以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薛某某交付了2014版保险示范条款为由,拒绝赔偿。但根据法庭调查,保险公司主张的短信通知中的链接对应的是2020版的保险示范条款。虽然薛某某投保时并未公布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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