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1 | 评论:3
范爱荣在桐乡市的房子是尚立金和沈新富的施工队为了拆迁而建的,范爱荣也以工人的身份参与了施工。2019年7月11日,范爱荣从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7月12日零时至2021年7月11日24时。保险范围根据《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年版),其中保险责任一栏规定:“...或在从施工现场前往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途中受到意外伤害。2019年7月17日晚,范爱荣在工地工作结束后骑电动自行车回住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保险公司认为:
对施工、保险、交通事故均无异议,但范爱荣并非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往返于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途中,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且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
从保险公司给出的证据来看,范爱荣在从工地到生活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付保险金额。保险公司称,范爱荣回住处的路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因为双方事先并未就“施工方指定集中生活区”作出约定,应当给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说明。保险公司也说交通事故已经处理,不应该赔偿。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与交通事故赔偿和保险齐头并进,保险公司的理赔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向范爱荣的法定继承人范志敏、范志芳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元。
本文标签: 走完保险肇事者还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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