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7 | 评论:3
齐鲁晚报齐鲁一台记者刘一诺通讯员薛永奎
车祸后,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免除赔偿责任吗?近日,烟台市海阳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1年1月7日,张某某驾驶鲁F * * * 5与李某某驾驶鲁Y * * * 8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给妻子闫某某打电话告知情况。然后拨打120和110。张某某跟随救护车来到海阳市人民医院,先挂号,在急诊病历上签字。救护车离开后,闫某某到海阳交警大队事故科,谎称是开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做了笔录。经交警大队核实,严某某谎报案情,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由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人同意在交强险中赔偿合理合法的损失,在商业险中对驾驶员肇事逃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和精神抚慰金。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烟台市海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责任予以赔偿。本次事故已经交警部门确认,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系其妻冒名顶替“逃逸”,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确认;但被告人张某某的“逃逸”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认为免除责任的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即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了120和110号码,并随救护车前往海阳市人民医院,先挂号,并在急救病历上签字。这一条款不适用于他的“逃跑”行为。
张某清所有的鲁F * * * *号车辆均由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车投保时,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认识张某清,便与张某清的父亲张某某取得联系,由张某某操作并完成投保。被告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原保险承运人或承载该承运人的登录客户端,不能证明车主张某清已尽到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烟台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8373.41元、死亡赔偿金874520元、丧葬费42044.50元、误工费1077.3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损费400元,共计936415.21元。因原告所有损失均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张某某、张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标签: 走完保险肇事者还赔偿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华尔街法见闻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怪咖小青年
2022-03-14 07:33:18 回复
故中侵权人的责任予以赔偿。本次事故已经交警部门确认,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系其妻冒名顶替“逃逸”,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确认;但被告人张某某的“逃逸”行为不符合保险公司认为免除责任的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
小熊迷路
2022-03-14 09:36:42 回复
丧葬费42044.50元、误工费1077.3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车损费400元,共计936415.21元。因原告所有损失均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张某某、张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