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3 | 评论:3
信用卡已经成为我们公司常见的金融产品空。虽然信用卡里没有现金,但是人们可以用信用卡取钱,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随着信用卡的普及,由信用卡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们经常看到有人把信用卡忘在atm机里,导致大量现金被刷走?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会构成什么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从ATM机取款符合盗窃“秘密窃取”的手段特征。虽然取款行为是在公共场所的“注意”下进行的,但信用卡所有人并未意识到自己银行卡内的钱已被他人取出,不法分子确信自己的取款行为在信用卡所有人的“注意”之外,客观上符合“乘人不备”、“暗中获取”的行为状态。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在ATM机上使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银行卡被他人遗忘,而冒充银行卡所有人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原因是银行卡在ATM机被大家遗忘了,密码已经输入了。行为人没有盗取银行卡或密码,也没有恶意猜测密码。只要他按下取款金额,就能取到钱。行为人本身不存在违法行为,由于所有人自身的错误,行为人在逐利心理下被动获取不当利益,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行为人只需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原因是大家的信用卡遗忘在ATM机上,被后来前来取钱的行为人发现并实际控制。它是善良的,合法获得的。行为人合法取得朱的信用卡后,应当妥善保管,但行为人随后恶意占有卡内财物,数额达到侵占罪一万元。边肖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的支付或者结算功能,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只供合法持卡人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在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和提取现金。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应当理解为:单纯取得信用卡不应定罪,该条规定,取得信用卡和金钱的两种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同时存在两种行为的,才能认定为盗窃罪。取得银行卡的行为不是盗窃,而是拾得,故赵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盗窃罪。
2.信用卡属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属性。信用卡是一种财产权,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支付结算手段。大家都把信用卡忘在自动取款机上了,恰巧演员来取钱。此时,行为人善意控制了机主的信用卡,但操作界面中的信用卡并不等于信用卡所携带的钱。信用卡是一种信用凭证,只具有物质的成本价值,对财产权利的控制不等于对财产的实际占有。银行卡本身没有财产价值,只是一个记录财产内容的载体。在操作中捡到银行卡或银行卡和密码,不等于捡到银行卡中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嫌疑人要想占有银行卡内的财物,必须通过一定的操作从ATM机取款。这也相当于拿了别人的存折。行为人要占有存折上的财产,必须到银行柜台填表、签字、取钱。如果他不做以下动作,就不能占用存折里的钱。因此,行为人在可操作状态下到处取银行卡,现金仍在银行金融服务设备ATM机的控制之下。部分财物价值不属于遗忘物或遗失物,当然也不具备侵占罪的遗忘物前提条件,故本案不属于侵占罪范畴,而且也不符合侵占罪“拒不返还”的构成要件。
3.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一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得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获得利益之前,主观上完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但不当得利的事实是由被害人的主观过失、过错或者自然因素造成的。换个角度说,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是被动获得利益,并不主动获得财产。
4.从产权到不动产,必然有一个“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桥梁,即输入取款金额的操作。行为人在未经傅某某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使用失主信用卡取款,属于典型的“冒用”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之一。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认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方法和手段,是一种欺骗的方法,而不是“窃盗”的手段。
5.“骗取套现”的行为侵害的是双客体。“冒用”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现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付某某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不能完全为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所涵盖。谁被骗的问题。盗窃罪的观点基本是建立在“ATM机不可能出错误的想法,机器不可能被骗”的理论上,否定了本案的诈骗性质。“冒用”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即冒用他人信用卡。有冒用,就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无论是银行柜台前工作人员的“冒用”,还是银行柜员机上的“冒用”,都是根据信用卡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预先设定的条件,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这是由信用卡的支付或结算功能决定的,又是通过什么渠道实现的?因银行负有审核义务而被骗的,由银行承担损失;如果达到预先约定的条件,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信用卡侵犯财产的本质是双物对双物的侵害,损失由谁承担只是内部民事责任问题,不影响行为的欺诈性质。《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也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显然不能认为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或特约商户恶意透支构成本罪,而在银行柜员机上恶意透支构成另一罪或不构成罪。
本文标签: 取自己卡里的钱是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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