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8 | 评论:3
一、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的资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一)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万元,挪用资金“违法行为”的起点为6万元。
(2)挪用资金的“数额巨大”不能与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相提并论,而应与挪用公款的“情节严重”相提并论。挪用资金的“数额巨大”一般为400万元,而违法行为的“数额巨大”为200万元。
(3)相比挪用资金中的“情节严重的不予退还”,一般为200万元,违法行为为100万元。
二。案例分析[(2020)粤1322刑1号]
案例: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宇在担任惠州市XXX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其员工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抵押,员工服务满15年后该房产作为公司福利给予员工。黄某玉履行约定后,按职务使用公司资金81320元。为什么某君等五人在县城彭辉花园供房?
辩护要点:
1.从刑法的理论角度来看,财产所有者本人对属于他的企业财产权不存在侵犯的前提。挪用资金罪设置在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该章所有犯罪行为的共同点是侵犯财产。因此,被告人黄某宇的资金使用影响了自己公司的资金使用权,因此不适宜适用侵权一词,更不用说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了。
2.从立法的客观目的来说,挪用资金罪并不惩罚这种行为,法律维护的是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3.从本案的行为人来看,被告是作为法人行为的。合同主体一方为惠州市某电力工程安装公司,另一方为该企业员工。被抓前,黄某宇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所做的显然是企业行为,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4.从行为本身的性质来看,本案涉及的不是挪用资金,而是企业正常使用资金,是利国利民的行为。为企业员工谋取利益是一种值得高度赞赏的行为,绝不是犯罪行为。
5.从合同内容看,与挪用资金罪无关。黄某宇公司与对口单位签订合同: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房屋产权归职工所有;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房屋产权归公司所有。这种附条件民事合同的合同行为与刑法中以占有为目的的挪用资金不是一回事。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玉挪用本单位资金81320元归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经查,被告人黄某玉在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为员工提供抵押,员工服务满15年后,该房产作为公司福利给予员工;为履行协议,黄某宇用公司资金在县城彭辉花园为签订协议的5名员工提供房屋。这一事实有被告新提交的证据协议、劳动合同、公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支持,足以认定。故原审判决认定黄某宇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黄某宇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再审时,公诉人提出黄某宇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断:1。撤销博罗县人民法院(2013)惠博法刑二字子楚第103号刑事判决;
2.原审被告人黄某玉无罪。
本文标签: 挪用资金判刑后还需要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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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星河泛滥记
2022-03-14 08:50:57 回复
一般为200万元,违法行为为100万元。二。案例分析[(2020)粤1322刑1号] 案例: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宇在担任惠州市XXX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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