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1 | 评论:1
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事故认定书和证据材料认定事故责任。
——孟X超与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与停放在禁止停放位置的机动车发生摩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侵权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由于法院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审理依据不同于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审理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应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同于交通事故责任,而应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基础,结合案情和证据进行责任认定。
【争议焦点】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与停放在禁止停车标志路段的被侵权机动车发生刮擦,造成机动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侵权人全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孟X超支付车辆修理费29924.3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门将根据家庭事故现场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责任认定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的责任认定方式不同,也会导致责任认定的归责方式不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依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由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两个因素构成。据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审判责任认定的区别在于:第一,所有民事法律法规在分析判断侵权案件时是不同的;其次,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侵权案件不完全相同;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过错与民事责任认定中的过错不是同一个概念。在交通事故中,有相同过错的行为人不一定承担相同的责任,重大过错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和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由于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侵权认定书在法律依据和归责原则上的差异,其与交通事故责任是不同的。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案件,应当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项证据,依据民事诉讼归责原则综合认定。
本案中,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与被侵权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侵权人负事故全责。但根据庭审中的事故事实,被侵权人将车辆停放在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被侵权人的违法停车行为不足以造成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侵权人没有安全驾驶,因此被侵权人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在确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不仅要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判决,还要结合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责任。因为事故发生时侵权人正在履行职务,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裁判文书原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冯敏子楚第00594号
原告孟×超,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祥一(原告之父),生于1964年4月13日。
被告: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甲1号6号楼4层a11。
法定代表人:赵志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莉,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
我院受理原告孟×超与被告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峰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由代理审判员刘琳琳依法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全峰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孟X超诉称,2014年11月7日上午,被告郭小帅系全峰物流公司员工,驾驶三轮车在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路普安东里小区南门外将车牌号为京X英菲尼迪轿车撞坏。交警调查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小帅负事故全责,暂扣涉案车辆。当原告与郭小帅协商赔偿时,郭小帅表示没钱,无法赔偿。被告全峰物流公司在事故车内转运快递包裹后,无人协助处理维修和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274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全峰物流公司辩称:郭小帅是我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事故责任不予认定。事故事实是原告车辆由西向东停放在非机动车道,郭小帅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车辆逆向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故原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养清单上显示的保养项目都在车辆的右前方。相关费用的发生与原告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修复费用由原告本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10时30分许,在丰台区刘家窑路,郭小帅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适当车牌号为京X客车由西向东停靠路边,电动三轮车左前挡板触碰到京X客车右前方,受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郭小帅负全责,原告无责任。郭小帅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原告是京X小巴车主。2014年11月15日,原告将车辆送至北京运通博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14年11月20日,车辆修好,原告支付修理费42749元。
此外,事故发生时,郭小帅系被告全峰物流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全峰物流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不予认可,并提供了事故现场附近的路况和交通标志照片,以证明原告的停车地点属于禁止停车区域。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发票、维修明细、事故现场附近照片及其他有案可查的相关证据支持。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郭小帅的电动三轮车与孟X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孟X超的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小帅负事故全责。但考虑到本次事故,孟x超将车辆停放在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孟×超的违法停车行为不足以造成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郭小帅未安全驾驶,故被告全峰物流公司提出原告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抗辩意见,我院不予采纳。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我院认定郭小帅对孟X超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郭小帅在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职务,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全峰物流公司承担。关于车辆修理费,被告对原告车辆的维修位置及金额无异议,故车辆修理费按维修费用发票金额确定,被告全峰物流公司按70%责任比例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孟X超支付车辆修理费29924元。
二、驳回原告孟×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元,原告孟×超负担35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数制作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中国法院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本文标签: 电动车与三轮车相撞起诉巡回法庭受理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白冰michelle的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渣爷
2022-03-14 02:13:33 回复
的责任认定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的责任认定方式不同,也会导致责任认定的归责方式不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依据,认定
摘朵桃花运
2022-03-14 05:22:08 回复
流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不予认可,并提供了事故现场附近的路况和交通标志照片,以证明原告的停车地点属于禁止停车区域。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发票、维修明细、事故现场附近照片及其他有案可查的相关证据支持。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一级放水运动员
2022-03-14 03:36:20 回复
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事故认定书和证据材料认定事故责任。——孟X超与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与停放在禁止停放位置的机动车发生摩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侵权人负事故全部
山川河流
2022-03-14 12:23:59 回复
依据和归责原则上的差异,其与交通事故责任是不同的。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案件,应当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项证据,依据民事诉讼归责原则综合认定。本案中,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与被侵权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侵权人负事故全责。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