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3
被超标电动车撞后死亡,不承担事故责任,那么谁来赔?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超标电动车销售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同时,官方表示,不能因为事故车超标就否定事故中驾驶员的过错和责任,这也是判定驾驶员承担90%赔偿责任的原因。
被超标电动车撞倒身亡,亲属索赔41万余元。
陆某在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之后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负事故全责,曹不负事故全责。
经公安机关检验,涉案电动三轮车由动力装置驱动,驱动能量来自车载充电电池,车速表为液晶显示,最高时速可达50km/h,不具备脚踏功能。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 2018)中的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该车认定为机动车。同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该车不能生产,车辆管理部门不能注册。
曹亲属主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41万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曹某亲属将陆某及电动车销售者诉至如东法院要求赔偿。
判给卖方赔偿4万余元,二审期间撤诉。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动车经营部以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车辆为合格产品,故可以认定其销售给陆某的电动三轮车存在缺陷。这起交通事故是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的,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这辆电动三轮车的产品缺陷与这起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认定卢某应对曹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90%的责任,电动车运营部承担1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陆某赔偿37万余元,被告电动车经营部赔偿4万余元。
据介绍,一审判决后,电动车运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的陈述]
为什么认定电动车有缺陷?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或者是否符合‘标准和行业标准’。”
主审法官表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有标准,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重量和最高时速。该案涉及一辆电动三轮车,其重量、最高时速等指标超过标准,经公安机关鉴定为机动车。但机动车在车辆质量、最高行驶速度、制动、信号、性能等方面,都有着与非机动车不同的要求。
因此,电动三轮车经营部将电动三轮车作为非机动车销售给消费者,可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因此,原告要求电动车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同时,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陆某在实际驾驶过程中的具体过错。不能因为事故车超标就否定事故中司机的过错和责任。因此,本案中,销售者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官说。
扬子晚报/讯记者万成元通讯员沈报道
来源:牛子新闻
本文标签: 电动车与三轮车相撞起诉巡回法庭受理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郑欣宜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风吹尘飞
2022-03-14 06:36:31 回复
电动车有缺陷?“《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或者是否符合‘标准和行业标准’。”主审法官表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有标准,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