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0 | 评论:2
基本案情:(案情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年6月1日,驾驶二轮摩托车将王从崇阳天城镇重阳大道往仪表路方向行驶。16时20分,他走到电力大道古楼建材前路段。艾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前方变道左转,超车,两车相撞,造成、王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崇阳交警大队认定,艾、负同等责任,王不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和王在崇阳县人民医院住院一天,然后转到崇阳中医院治疗。住院30天,王住院25天。经品骏物流公司申请,2019年6月12日xx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如下:吴某伤情、左尺桡骨骨折伤残程度、左胫骨平台骨折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用18000元、工期顺延180天、护理90天、营养90天。王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150天,护理费90天,营养费90天。
君控股有限公司在联合金融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为三轮电动车投保了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这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为农业户口,但自2015年3月15日起,原告一直居住在xX省崇阳县天城镇xxX小区D1 3栋302室。王于2017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在崇阳世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工作。王有两个家眷。根据涉案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0%,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联合金融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的赔偿责任。艾某是品骏物流公司员工。艾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给品骏物流公司送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
吴某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7399.78元。交通事故造成王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1419.87元。
和王的主张:1 .依法判令被告艾某、品骏物流公司、品骏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40549元;2.依法判令被告在与彩宝某支公司共同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上述第一项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
1.两轮摩托车和三轮电动车的事故责任?
裁判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重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可以就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直接赔偿。”本案中,艾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是品骏控股有限公司从联合金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购买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联合金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也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受害人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负同等责任,王不承担。据此确定吴某、艾某各承担50%的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
艾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联合金融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30万元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联合金融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应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王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0%且精神损害赔偿不是联合财险某分公司的赔偿,故扣除联合财险某分公司的绝对免赔额10%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失由品骏物流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某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损失68354.9元;2.xx品骏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某损失10344.99元;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损失47888.94元;4.xx品骏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损失7820.99元;5.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应向艾返还2894.34元;6.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xx品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文标签: 电动车与三轮车相撞起诉巡回法庭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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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霸气帝王
2022-03-14 04:20:42 回复
险。这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为农业户口,但自2015年3月15日起,原告一直居住在xX省崇阳县天城镇xxX小区D1 3栋302室。王于2017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在崇阳世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工作。王有两个家
打野孤狼
2022-03-14 07:41:49 回复
基本案情:(案情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6月1日,驾驶二轮摩托车将王从崇阳天城镇重阳大道往仪表路方向行驶。16时20分,他走到电力大道古楼建材前路段。艾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前方变道左转,超车,两车相撞,造成、王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崇阳交警大队认定,艾、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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