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3 | 评论:1
近日,我队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一辆车牌号为鄂****的刘某奔驰车在路与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鉴定,认定刘某与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治疗结束后,委托我司律师团队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最后,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医疗费29076.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8769.25元、误工费22916.96元、残疾赔偿金752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200元。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因刘某的奔驰车受损,维修费用4万余元,要求李某承担一半损失。
对于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刘某奔驰车维修费用损失的问题,承办本案的法官与我们意见不一。因刘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不符合反诉条件,本案不能一并处理。但我们检索了大量的司法案例,发现对于损失是否应该由电动车经营者赔偿,确实存在不同的判断意见。
第一种观点"上级人的危险负担原则."
第一种观点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没有规定本案中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同时,根据上级风险负担原则,机动车驾驶人负有较重的注意义务,其损失也应由自己承担。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行驶的车辆,对行人、非机动车等周围环境具有较高的操作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是高风险操作的受益者。《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上级风险负担原则,作出了增加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已经通过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为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保险的方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承担风险的分担和转移。经过检索,目前,大部分司法案例都采用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非机动车一方因过错侵害机动车一方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一方给机动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应当免除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机动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此时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处理,适用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因过错侵害机动车一方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属于法律规范中的适用规范和指导性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责任,原则上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明确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如何处理。对此,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特殊侵权行为规定适用于“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行为。对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个观点是非机动车向机动车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这显然是对法律制度的误解。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该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相比,《民法典》第1208条明确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时的适用法律由“道路交通安全法”扩大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显然,除了《民法典》第七编第五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外,还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编第一章的一般规定。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根据法律原则裁判案件。
当然,如果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处理,有可能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人身损害不但得不到赔偿,还需要赔偿,甚至会出现“人命小于车辆”的极端情况。而且车辆价值越高,车辆损失越大,越容易出现这种极端情况,这显然违背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还要根据公平原则平等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存在不同意见,以上意见仅供讨论。
本文标签: 电动车与三轮车相撞起诉巡回法庭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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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关东煮小熊
2022-03-15 05:54:54 回复
近日,我队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一辆车牌号为鄂****的刘某奔驰车在路与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鉴定,认定刘某与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治疗结束后,委托我司律师团队向
江湖浪子
2022-03-14 23:53:44 回复
求赔偿其损失。最后,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医疗费29076.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8769.25元、误工费22916.96元、残疾赔偿金752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
我的傻白甜老婆
2022-03-15 09:57:51 回复
显然,除了《民法典》第七编第五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外,还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编第一章的一般规定。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根据法律原则裁判案件。当然,如果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处理,有可能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人身损害不但得不到赔偿,还需要赔偿,甚至会出现“人命小于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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