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2 | 评论:3
[案例]
2012年9月1日,被告人余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王颅脑损伤,处于长时间昏迷状态。经司法鉴定,王无自主意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丧失社会交往能力,构成一级伤残,护理等级为完全(一级)护理依赖。故王某家属以王某为原告起诉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并以王某之子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的诉讼请求。余某并不满意。他认为,王虽已被鉴定为一级伤残,但其民事行为能力仍需按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予以确认。如果王确实是无行为能力人,他的妻子也应该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故余某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不同意]
王因为一场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是否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来认定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监护人后,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除了能够以年龄直接判断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外,其他所有自然人都应当经过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来确定其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因此,基于程序的严密性,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认定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的监护人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既然已经成为植物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已经丧失,不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来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驳回了余的上诉。
[评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不是确定一个植物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必经程序。《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类似植物人的情况,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将其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才能认定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从最基本的生活常识和医学常识来看,我们已经可以判断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判断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依据。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年龄是其是否取得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志;对于精神病人来说,判断其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比较复杂的,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做出的诊断、鉴定来认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至于植物人,虽然有生命体征,但是已经丧失了认知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言而喻的客观事实。
第三,植物人在民事诉讼中不经过特别程序只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必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处于植物人状态,急需救助。而是要经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他的权利救济设置了障碍。
就本案而言,根据专家意见,王昏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交往完全丧失,构成一级伤残,护理等级为完全(一级)护理依赖。王已经不能独立判断自己的行为和进行民事活动。基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王的儿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王的妻子对此无异议,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在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处于植物人状态时,必须有明确的医学结论或专家意见,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确定。第二,植物人的监护人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关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规定确定,但在审查法定代理人身份时,应当审查其他符合监护人条件的近亲属有无异议。有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当事人不服指定的,可以由法院裁决指定或者以上部门不指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车祸致人昏迷刑事起诉必须要伤情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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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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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9:47:44 回复
物人在民事诉讼中不经过特别程序只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必然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处于植物人状态,急需救助。而是要经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他的权利救济设置了障碍。就本案而言,根据专家意见,王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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