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2 | 评论:3
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宣告缓刑,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人员。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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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周平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7省道沙洋县公安局后港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叶某1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叶某1受伤后倒地。约2分钟后,车某驾驶小巴碾压倒地的叶某1,造成叶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65岁)死亡,受伤的交通事故。
3月23日,沙洋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证明。鉴定意见为:死者叶某1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车辆碾压死亡。4月9日,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平负全责,车某负次要责任(非周平的损失),叶某1无。案发后,车某与受害人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履行,其中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11万元。周平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北京何英律师事务所罗小凤律师回答:
周平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周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平自愿认罪从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理。周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周平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罗小凤补充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考虑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罗小凤律师,北京何英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中心及不良资产委员会委员,北京多元化调解发展促进会投融资业务调解中心调解员,全国工商联石材行业商会调解委员会委员,基金、证券从业人员。
本文标签: 车祸致人昏迷刑事起诉必须要伤情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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