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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文/观察者网周艺博]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与之对应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激增,一度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罪名,也引发了是否“废除醉驾”的争议。最近很多法律资讯微信官方账号和律师都在传播“最高法

[文/观察者网周艺博]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与之对应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激增,一度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罪名,也引发了是否“废除醉驾”的争议。

最近很多法律资讯微信官方账号和律师都在传播“最高法宣告醉驾免罚”的说法,暗示最新司法解释已经赦免了醉驾,有的甚至还特别强调“希望转发给公众”。

据Observer.com搜索,这些声明中所谓的“最新司法解释”早在2017年5月就已实施,主要内容根本不是对酒驾“免予处罚”,而是明确了对此行为的量刑起点。

同时,不少法律界人士在解读这份文件时也明确表示,这份司法解释中“醉驾免予处罚”的规定,是对刑法现有规定的重述和重申,没有任何调整或补充,也没有“为醉驾松绑”的意思。

但微信官方账号及其律师的言论已经对公众造成了误解。不少网友给出了类似“有漏洞可钻”“喝酒不用担心”的回复,甚至认为“酒后驾车合法”指日可待。


公务员醉驾不起诉的处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

6月13日,法制资讯微信官方账号“第一法制商业观察”发布题为《最高法:醉驾可免于处罚!文章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规定“醉驾免予处罚”,也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醉驾可以免除定罪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只看字面意思,好像有什么问题?最高法确实公布了这个文件,司法解释中也确实是第一次提到了醉驾的“免予处罚”。

但早在2017年5月,《指导意见(二)》就已公布实施,可算是“旧事”,其内容重点根本不是“免除处罚”,也没有对其进行额外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的原文如下: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提高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被告人醉酒程度、机动车种类、行驶道路、行驶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情况等。应该综合考虑,做到准确定罪量刑。对明显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留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规定比较重要,相当于为法庭审判提供了量刑基准的参考,这也是这份文件的主要目的。

最后一句“不予定罪处罚”和“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是新的规定,而是对刑法已有内容的重述。

公务员醉驾不起诉的处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两项规定早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时就已经存在(当时是第10条和第32条),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所有犯罪的“犯罪范围”和“刑罚范围”,避免刑罚的滥用。

也就是说,即使最高法没有颁布实施《指导意见(二)》,醉驾也不会统一处罚,只要符合“情节明显轻微”或者“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条件,就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务员醉驾不起诉的处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

2017年5月21日,法制日报发表《醉驾入刑没有松动》一文,澄清了人们对《指导意见二》的误解。

时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的童表示,在刑法已规定情节明显轻微且情节轻微的情况下,《量刑意见二》中的上述规定并非单独针对酒驾的特殊处理和特殊规定,在一些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中,也强调了“情节明显轻微不予定罪”和“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当时,时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副庭长的张华指出,以前并不是酒驾不能免刑,但有了《量刑意见(二)》就可以免刑,更何况法律的松动,“酒驾入刑”的松动。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助理检察官黄金桃表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醉酒驾驶行为根据“情节”予以惩处和免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合理地对醉酒驾驶定罪量刑,旨在避免刑法片面、过严,而不是所谓的“松绑”。


公务员醉驾不起诉的处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

再说这个最高法:酒驾可以免罚!“有这样一段描述:

事实上,早在去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就出台了最新的醉驾案件处理规定,可以得出情节轻微的有6种,包括移动车位、救治病人、睡觉休息、隔三差五醉驾、尚未驾车外出、醉酒追撞他人等。

这个段子其实源于2017年初朋友圈流传的《公安提醒:六类醉驾可免于刑事处罚》一文,文中宣称“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发布了最新的醉驾案件规定,其中六类醉驾案件情节较轻,可免于刑事处罚”。

然而,这是假消息。

2017年3月1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明确指出,这些大多是虚假新闻,涉嫌酒驾的一律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一律移送起诉。


公务员醉驾不起诉的处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

5月20日晚,海宁交警正在进行酒驾检查。

总的来说,最高法:醉驾可以免罚!除了“炒冷饭”的噱头,文章还传递了“酒驾入狱”的错误信号,顺便掺杂了一些虚假新闻。

但很多微信官方账号和律师仍然建议这些内容作为重磅新规进行转发,甚至长达数年,内容的焦点也落在了“最高法宣布酒驾免予处罚”的表述上。

所谓“酒驾八例免予处罚”的假消息也随之传播,可以说是误传。

据观察者网搜索,短短一周时间,刑事审判、法治论坛、法律帝国、法律咨询、程功律师等十余条法律信息。被微信官方账号转发,阅读量从几百到几万不等。


公务员醉驾不起诉的处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

而且在2019年到2020年间,类似的内容总是被翻出来大做文章,有自称律师的短视频用户故意把《指导意见(二)》说成是最近几天的新规。


公务员醉驾不起诉的处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

2020年以来,抖音平台上不断有自称律师的用户将《指导意见(二)》描述为近期的新规。

值得注意的是,Sina.com 6月12日发布的朱亚娟律师醉驾可免于处罚!文章与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内容完全一致,但文章开头添加了“朱亚娟律师说”的描述,可见这是她的原创观点。

公开资料显示,朱亚娟是天津市兴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亚娟有说”案件系列作者,还被多家媒体评价为“中国十大女刑事辩护律师”。

对此,《观察家》联系了朱亚娟的律师团队,试图核实相关信息,但对方得知来意后直接挂断了电话,截至本文发稿时,尚未取得后续联系。


公务员醉驾不起诉的处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

如果有,微信官方账号和律师的这波操作结果如何?

除了博取眼球,很多网友误以为现在可以合法酒后驾车了。

也有网友在这种误解的基础上叫好,表示“应该如此”。


公务员醉驾不起诉的处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最高法莫名其妙出台“恶法”,助长了酒驾。


公务员醉驾不起诉的处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

那么,目前关于“酒驾”的法律是怎样的呢?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被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醉酒驾驶人将面临拘役和罚金。

这里的刑事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短期刑罚,原则上不会超过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醉酒驾驶人将面临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甚至可能终身禁止取得驾驶证。

根据《车辆驾驶员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阈值与检验》,当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时,称为“醉酒驾驶”。

如果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范围内,则为“醉驾”。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面临拘留、罚款、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操作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操作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当然,任何犯罪的认定,轻重不一,不可能一刀切,酒驾也不例外。

如果酒驾行为“明显轻微”,就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案件甚至不会进入法院审理。

如果醉驾是“轻微”但不是“显著轻微”,虽然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可以免除处罚,只接受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如何判定“轻微”问题提供了参考标准。

首先,文件明确了醉酒驾车后不适用缓刑的八种严重情形,如造成轻伤及以上、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无资质驾驶、接受调查时驾车逃逸或者严重抗拒检查等。

同时,醉酒驾驶人不具有上述严重情节,且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或者100mg/100ml以下的,可以对应“情节明显轻微”和“情节轻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 .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三)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的;

(四)驾驶汽车不合格者(驾驶证被扣留、驾驶证年检周期不满一年、驾驶证记满12分不满一年的除外);

(五)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明知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六)被调查时驾车逃逸或者严重抗拒检查的;

(七)拒绝接案或者诉讼期间逃跑的;

(八)三年内因醉酒驾驶被查处,五年内醉酒驾驶的。

2.醉酒驾驶汽车,不具备上述八种加重情节,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不存在八种以上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没有八种以上严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未造成他人轻伤或者上述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不具有危害性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此外,文件还指出,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行人经过的地方移动停车位,或者在行驶到居民区门口后让他人驶入居民区,或者在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后让他人驾驶,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罪。


公务员醉驾不起诉的处分(最高法宣布“醉驾免刑”?又有人被律师忽悠了…)

但是酒驾一旦构成犯罪,除了直接处罚,其他成本也不小。

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故意犯罪记录”,这将影响酒驾者的政审,也会导致其无法从事公职或进入个体行业。

例如,故意犯罪的律师将被吊销律师执照。

而且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后,也不允许取得新的律师执业证书。

也就是说,律师一旦因酒驾被判刑,就不能再做律师了。

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禁止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予以辞退

律师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文为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s2/]

本文标签: 公务员醉驾相对不起诉后会撤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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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关东煮小熊

    关东煮小熊

    2022-03-14 06:10:29    回复

    具有上述严重情节,且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或者100mg/100ml以下的,可以对应“情节明显轻微”和“情节轻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1 .醉酒驾驶汽车,具有

  • 体面人

    体面人

    2022-03-14 11:18:48    回复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最高法莫名其妙出台“恶法”,助长了酒驾。 那么,目前关于“酒驾”的法律是怎样的呢?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被

  • 关苑琛珠

    关苑琛珠

    2022-03-14 01:37:12    回复

    好说好说

  • 印娣毓家

    印娣毓家

    2022-03-14 01:37:12    回复

    上班不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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