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9 | 评论:2
作者:张毅,北京东威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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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公式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
就本罪而言,更容易认定本罪是由公司中的职务人员构成的,但有一类特殊的人: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有的会在公司工作,有的只是单纯的股东。如果他们侵占了公司的财物,是否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从两个角度认定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个是股东是否是公司员工,一个是股东侵占财产时是否利用职业便利。
1。单纯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职员。只有他在公司有相应的职位,才能被认定为职员。
根据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作为出资人的股东完成出资手续后,意味着出资人放弃对所出资财产的管理权,确立了法人自主权,股东不具有管理企业的职权。所以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不一定在公司有职位,也不一定属于公司的员工。只有当股东同时是公司的员工,如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时,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在矿业公司不担任实质性职务的股东,不具备利用职务之便的条件。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还包括利用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因此,“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首先要有“职务”,即首先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公司有实际职务或者特定的工作身份,承担特定的工作内容。只有混淆了股东的身份,即当股东是公司中具有特定职权的经理或一般员工,利用职权形成的有利条件,为自己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时,才能认定职务侵占。
3。股东是否为公司职员是实质性要求。
有人提出,偶尔股东受公司指派处理公司事务,在此过程中侵占公司财产。这能构成占领吗?
在刘虹职务侵占罪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第四集(总第81集)第716号]中,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刑法注重实质合理性。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单位职工的实质性依据是他是否在单位负有一定的工作职责或承担一定的经营活动。至于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是否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只是审查判断其主体身份的一个形式上的考察内容。
也就是说,界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实质上关注的是职务侵占罪实施者的“职务”或“责任”。如果行为人实际承担了一定的职务或者责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则属于职务侵占罪。也就是说,即使股东或者出资人没有特定职务,只要是为公司工作并负责管理特定事项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的,也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张毅律师
编辑:君博助理
本文标签: 小股东可以起诉大股东职务侵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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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美男圈子
2022-03-14 12:10:26 回复
首先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公司有实际职务或者特定的工作身份,承担特定的工作内容。只有混淆了股东的身份,即当股东是公司中具有特定职权的经理或一般员工,利用职权形成的有利条件,为自己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时,才能认定职务侵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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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5:07:11 回复
立制度,作为出资人的股东完成出资手续后,意味着出资人放弃对所出资财产的管理权,确立了法人自主权,股东不具有管理企业的职权。所以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不一定在公司有职位,也不一定属于公司的员工。只有当股东同时是公司的员工,如担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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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2:17:29 回复
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还包括利用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因此,“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首先要有“职务”,即首先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公司有实际职务或者特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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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3:30:23 回复
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第四集(总第81集)第716号]中,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刑法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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