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8 | 评论:2
资料来源:Zhonggong.com。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分割时是否应该扣除双方的合理费用?我们结合具体案例一起学习法律吧。
[基本事实]
陈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5月31日,两人在门头沟法院离婚,调解书确认双方离婚;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奥拓牌汽车归李女士所有,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迈腾牌汽车归陈先生所有。但陈先生父母于2013年给了陈先生67万元,现未分割在陈先生名下。2013年,出售婚内购买的某小区103号房的销售款为140万元,2015年,出售婚内购买的1003号房的销售款为83.6万元。以上销售所得共计223.6万元,不分割。因此,李女士起诉要求分割赠与金额67万元和出售金额223.6万元。
被告陈先生辩称,李女士诉讼请求的67万元的赠与款和223.6万元的销售价款是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销售价款中的80万直接打入李女士的银行账户。礼金和房价都花完了,离婚时没有剩余。我的钱一部分被李女士转走,一部分用于生活费,一部分用于偿还李女士的信用卡,境外消费,还债,日常生活,房租,购车,保险。以上费用应该抵消,所以我不同意他的主张。
庭审中,李女士辩称自己手里的80万元已经花完,没有剩余。具体用途:买陈先生名下的迈腾车,买保险,还信用卡等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67万元的赠与和223.6万元的卖房所得,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陈先生认可上述款项的真实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予以确认。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处置,扣除合理费用和债务后可以分割。根据双方支出的证据、双方持有的钱款数额、消费支出水平和经济状况、当地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日常生活经历等因素,酌情确定由陈先生支付李女士财产补偿费10万元。
律师说“法律”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迎秋律师:
我国民法典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
本案中,陈先生父母给予陈先生的赠与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出售共有房屋所得款项,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陈先生和李女士在取得共同财产后,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买车、买车险、还信用卡、出国游玩、还贷等费用,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支出,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从共同财产中扣除消耗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因此,本案中,法院分割扣除双方合理费用后的剩余款项,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常理。
在此,马律师提醒,离婚过程中,离婚双方应保留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据劳动晨报)
编辑:姚一萌
本文标签: 有刑事案件可以起诉财产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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