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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事判决涉及财产执行,一直是刑事诉讼和执行中的难题。这里所说的财产部分,是指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刑及相关事项。权力既可以保护财产权,也可以侵犯财产权。关键问题是约束权力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具

刑事判决涉及财产执行,一直是刑事诉讼和执行中的难题。这里所说的财产部分,是指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刑及相关事项。权力既可以保护财产权,也可以侵犯财产权。关键问题是约束权力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具体体现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财产权的救济。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关主体的救济途径,并定期对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持有、财产执行异议等热点问题进行总结。


第一部分概念澄清

刑事案件财产执行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问题研究)


一、什么是财产刑?

财产刑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一种刑罚的总称。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财产刑是附加刑,分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罚金刑是指法院判处被告向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刑是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合法自由财产的刑罚,包括没收部分财产和全部财产。[1]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没收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属于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不属于财产刑。

二、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如何区分“发还”、“追缴”、“责令退赔”?

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解释》[2]的分析可知,判决正文应当根据财产被扣押的状态、财产的去向能否查明、财产是否保存完好、权属关系是否明确,区分“返还”、“追缴”、“责令退赔”等字样,如下图所示:


刑事案件财产执行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问题研究)

需要注意的是,查封、扣押、冻结都是控制被告人财产的手段,追缴也是行为手段。财产被查封、追缴到案后,应根据财产性质作出最终处置结果。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被害人;如果案件没有特定的被害人,比如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或者相对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比如受贿所得,就应该没收。[3]


第二部分

刑事判决财产相关部分的执行及其异议


一、责令退赔损失和没收违法所得能否执行被告人合法财产?

答案是肯定的。在财产相关犯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的财物,本质上是侵犯被害人财产所有权、占有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根据民法相关原则,侵权损害赔偿不限于原物,可以用侵权人的其他等同责任财产清偿。

本院发现的(2020)最高法监176号案,摘录了浙江高院刑二庭在复议程序中对浙江高院执行局的答复内容:“刑事判决的追缴或者退赔的裁定,以发现违法所得为依据。追回非法取得的财物本身或者被折抵的其他财物;非法取得的财物灭失、毁损、挥霍,导致无法追回或者追回不足的,判决责令退赔。判决裁定退赔的,执行时可以执行相当于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的合法财产。”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何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1)什么是非法执行?

违反执行行为是指因违反执行方式、措施、具体执行程序等法律规定,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执行行为,相关主体应当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程序予以救济。执行行为违法主要是程序违法。

(二)哪些主体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是适用异议程序的主体,排除外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的变价措施违法,妨碍其等待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参与公平竞价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认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这里的利益是指法定利益,而不是实际利益。虽然二者最终都指向经济利益,但区别在于法益必须建立在法律关系和法律权利的基础上,才能与经济利益形成联系。

三、案外人、被害人如何对赃款赃物的认定提出异议?

赃款赃物是指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有本质区别。《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没有执行到位,被害人就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权利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裁定和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要求在判决书正文中载明追缴或者退赔的具体内容。如果内容不明确,就会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无论是案外人认为刑事判决中的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错误认定,还是被害人认为应当对赃款赃物不进行认定,都是针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民事执行中,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相比之下,《刑事相关财产执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可以裁定纠正的刑事案件赃款赃物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那么,什么情况下适用裁定的更正呢?裁判补正是对裁判表达错误的一种救济机制,是指裁判实体内容正确,具体表达有明显错误。是裁判文书记载的内容对裁判真实意思的歪曲导致的技术性错误。这种错误不需要重新审判和判决就可以发现和认定。直接纠正错误表述就行,不涉及裁判的实质性内容。[5]

(二)审判监督

裁定无法纠正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首先,赃款赃物的认定是一个实体问题,已经超出了执行法院的职能范围,应该由司法部门负责;其次,之所以不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因为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争议,但涉案财物的处置可能存在问题。动辄启动再审,既不能体现执行效率,又浪费司法资源。所以,当赃款赃物认定出现错误,能够通过裁定纠正的,我们不会启动再审。

那么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呢?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案外人提出申诉的权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以下简称《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控告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根据这一规定,案外人有权向法院、检察院投诉、举报和反映情况。如果法院、检察院也认为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四、案外人如何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

(I)异议和复议程序概述

1。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如果你不服裁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涉财产刑事判决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执行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属于一般执行救济。在刑事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而是适用第225条——如果不服异议裁定,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属于特别执行救济,即首先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刑事判决财产相关部分执行救济方式的特别规定。

2。应听取异议和复议程序

为了给案外人一个充分表达意见的渠道,保护其合法权益,《刑事财产执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异议和复议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听证程序主要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进行陈述、出示证据,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质疑,进行相互辩论。

该款不区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统一规定要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是强制性的。如果没有举行听证会,而且对持不同政见者的权利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则在程序上是非法的,可以由上级法院重新审查。[6]但是,在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针对的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而不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没有诉讼案件中平等主体的对抗关系,质证和答辩、辩论是不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所以,不是每个听证案件都应该有所有环节。[7]

3。不得提出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所以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不服裁定的,可以提起再审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由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直接关系到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实体认定,民事诉讼中的“异议与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8],实践中法院往往采取权利形式主义审查,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通过诉讼程序对抗模式解决。但在刑事执行中,只有法院和被执行人的“双主体”无法形成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对抗,诉讼程序无法运行。理论上也有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代表行使检察监督职能的讨论,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允许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2)法院在异议和复议程序中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法院应当对刑事判决中的涉案财产执行异议进行实质审查。我院部分认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165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在刑事财产刑执行中,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只有异议和复议程序,没有异议的诉讼程序。因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妨碍执行实体权利的,执行机关应当进行实质审查。河南高院没有对申诉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享有何种实体权利及其份额进行审查,也没有对郑州中院异议裁定中的权属认定进行评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最终撤销河南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该案由河南高院再审处理。

(三)法院如何在异议和复议程序中进行实质审查?

1。节目转移

首先,在案件的审理阶段,刑事审判法院要查清财产的权属(属于被执行人还是案外人)、性质(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合法财产还是赃款)、流向,在刑事判决书中明确规定,同时安排涉案赃款的处置方式。

如果刑事裁判已将异议财产列为赃款,参照上述。如果刑事判决未将异议财产列为赃款赃物,但已明确处置方式,如(2017)最高法监39号案,生效刑事判决已明确决定追回被执行人购买并登记在申诉人名下的财产,返还被害人。申诉人不服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不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如果裁判文书内容不明确,或者只写明了违法所得、退赔或者财产处分的数额,而没有写明具体财产物品的归属和处分方式,那么异议人争取空就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执行法院要做进一步的实质审查。异议人认为自己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执行对象执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9]

2。案外人异议实体审查实务考察

(1)审查权利的表象

实体审查虽然不会只根据外观来判断权利人,但会先对外观进行审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给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来说,有没有登记,要根据登记机关的登记情况来判断。未登记的,应当根据实际占有、合同及其他证明财产所有权或者权利人的证据进行判断。

(2)审查另一案件中生效的法律文书。

案外人对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排除执行提出异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按照上述方式取得的判决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首先,区分债权的类型。在非货币债权执行中,案外人根据另一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的归属作出不同认定的,属于判决内容冲突,相当于异议人对刑事判决中赃款赃物的认定不满意,应当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不排除通过区分另一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之前还是之后作出的,以及在查封、冻结之后作出的,可以作出本案的执行。之前做了什么,区分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另案法律文书是关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判决、裁定的执行标的属于案外人或者将执行标的返还给案外人且其权利可以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如果是债权纠纷的裁判文书,只有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纠纷,才能排除本案的执行。法院支持异议的另一种法律文书是案外人指定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交易裁定书或债转股裁定书,其权利可以排除执行。

其他热点问题后面会详细介绍。

(四)预审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权利救济

以上是执行阶段的救济程序。此外,在预审阶段,可以进行申诉、控告,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控告: (三)对与本案无关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因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控告申诉的方式比较随意,这种方式的效果可能并不理想。

在审判程序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归属和来源,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产。公诉人应当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参加诉讼,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对涉案财产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对该财产的处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首先,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案外人参与审判的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尽量获得出庭的机会。其次,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被害人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这就赋予了利害关系人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权利。

五、热点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当依据物权法、婚姻法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2020)湘1102执一2号,争议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某、案外人1、2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共有和按份共有的规定,本院认定异议人陈某一对争议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由于被执行人对争议房屋也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对房屋的查封、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无权中止查封、拍卖措施,但对拍卖款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登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享有争议车辆拍卖款的二分之一所有权。

该裁决没有回应反对意见,即家庭成员应支付购买有争议的财产。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法院只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主要集中在物权领域。至于争议财产由谁出资购买,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而应属于独立于执行程序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民间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等。

(二)股权持有

股权代理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当代持有人以刑事犯罪的名义被法院以股权为由执行死刑时,持有人请求暂缓执行能否得到支持?抵押权人的财产损失如何救济?笔者搜索了相关案例,主要有两种情况:

(1)法院认为,反对者有排除执行的实质性权利,并中止了代理股权的执行。

法院将按照审理商业股权代理纠纷的思路,结合受托人实际出资、参与公司管理、分红等事实要素以及股东出资证明书、银行流水、代理协议等其他证据,判断异议人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如果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股东身份,法院可以支持其异议请求,如(2021)湘01控股第318号和(2021)湘01控股。

②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法院将继续执行代为持有的股权。同时将结合以下理由驳回该请求:公司股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股权代理只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方来说,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不具有公众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股权代理为由反对执行刑事财产刑,如(2020)川1681知一字第14号1号案。股权登记的公示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推翻,股权持有也是法律允许的,相当于异议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权利推定。

对于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法院也明确表示,抵押权人协议的效力只能约束签字人,不能约束其他主体。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时,异议方可向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10]

(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他人购买的,出资人能否优先分配拍卖所得?

日常生活中,子女买房,父母或其他亲友往往会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房产拍卖时,提供资金支持的人会认为拍卖款应该优先给他们,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如果双方关系是赠与,赠与合同不能因为资金已经转移而撤销,赠与人也不会参与拍卖资金的分配。如果是民间借贷,根据《刑事财产执行条例》第十三条,民间借贷债务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次于医疗费用,次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如果要参与房屋拍卖资金的分配,还应提出相应的执行依据。当然,如果债权人对抵押物等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在医疗费用之后优先受偿,这是先于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

(4)财产由他人持有,持有人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实际所有人能否中止执行?

实践中,人们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将自己拥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购买。首先,房屋产权登记虽然具有不动产权利的推定效力,但不具有不动产实际所有权的确定性效力。《民法通则(一)》关于物权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物权状况不符,证明自己是该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所有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其次,在执行异议案件中,法官主要依据《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审查。排除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②该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已被合法占有;③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已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④非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

其中争议最大的是第四个条件,笔者将相关案例总结如下:①如果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转让根据相关政策,买受人在限制转让期内应预见到该房屋因司法查封等原因可能无法转让的法律风险,仍购买该房屋,并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11] (2)恶意拖延避税、房屋落户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一般认为异议人对未办理过户有自己的过错,同时也不鼓励异议人违反公共政策,判决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如果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如出卖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12],或客观原因如房屋抵押贷款给银行,在贷款还清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13],法院一般支持异议请求。


注意:

[1]乔宇:《论财产刑执行的法律问题——聚焦财产刑制度执行难》,《法律适用》2015年第10期,第98页。

[2]黄应生:《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民司法(适用)》,2014年第5期,第27页。

[3]臧德生:《法官这样判断:刑事审判要点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10、211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5]胡::《裁判表达错误与纠正》,《法律适用》,2009年第10期,第70页。

[6](2020)最高法监181号,(2019)最高法监80号。

[7]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涉及财产刑事判决的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9页。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应当进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开庭审理。

[9](2016)京直复110号

[10](2020)晋0522执一第31号

[11](2021)沪02知府字第240号

[12](2019)豫0103执一第182号和(2020)苏1282执一第134号。

[13](2021)黑10支复22号


作者:万,冯

本文标签: 有刑事案件可以起诉财产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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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抠脚杠把子

    抠脚杠把子

    2022-03-14 02:41:29    回复

    请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涉财产刑事判决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执行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

  • 娄真菲枫

    娄真菲枫

    2022-03-14 01:32:27    回复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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