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5 | 评论:1
2011年2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并于当年5月实施。其中,第133条增加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在其中。这部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则定为酒驾。
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杰是中国“醉驾入刑”的发起人,参与推动了这部刑法的修改。在他看来,在中国刑法普法的法律效果中,没有一部法律比酒驾更深入人心。
但醉驾也是我国刑法修改史上争议较大的条款。今年全国人大召开在即,有代表委员建议取消酒驾,再次引起热议。
面对争议,律师石杰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每年有30万人因酒驾被刑事起诉,这个数字确实太大了,但如果对法律进行优化,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可能会得到改善。但也要注意,如果因酒驾发生事故,占用的司法资源未必减少。
“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价值,是放过一个危险的行为,还是关注可能受到伤害的生命?”
监禁:在酒和方向盘之间竖起法律的高压线
红星新闻:我们知道您多年前代理的孙伟铭案对“酒驾入刑”的提案影响很大。
石杰:2008年底,孙伟铭发生一起无证驾驶、醉酒、超速的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5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立即执行。
作为孙伟铭的二审辩护律师,我多次与他见面,当时感触颇深。孙伟铭后悔自己的行为导致四个家庭瞬间破裂。孙伟铭自身素质也不差。他高考失利,来到成都。他是从网吧网管做起的。十年时间,他从一名校外青年逐渐成为一家IT公司的部门主管。他还积极资助失学儿童,投身抗震救灾。然而,他却因酒驾身亡。在此之前,他还算幸运,能够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上高速公路。事故发生后,孙伟铭一直说世界上没有后悔药。
我代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一直认为孙伟铭的行为本身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认定。但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他的罪,存在主观故意问题。孙伟铭案之后,我作为当时的全国政协委员,一直在反思,在传统的酒文化中,没有饭就没有酒。随着汽车进入更多人的生活,汽车和酒文化发生了“碰撞”,而我们的立法却没有跟上,这是我们法律的痛点。
我们查阅了大量资料,反复论证,提出了危险驾驶罪,建议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希望积极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改善立法的不足。
红星新闻:刑法第八修正案通过前,有哪些与酒驾相关的法律规定?
石杰: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之前,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用来规范一切道路交通管理规范的。根据当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伤亡,酒驾或者醉驾都是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范的,都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只有在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刑法才能介入。
有学者认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应足以达到威慑效果,因此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应轻易动用刑法。但当时我们通过调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并没有达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资料图。2021年4月27日,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桥头广场,交警为外地长途客车司机发放“酒驾入刑”十周年宣传资料。
甚至在一些公司,员工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被行政拘留的,公司还按照加班津贴进行补贴。当时的行政处罚未能有效杜绝酒驾致人伤亡频发的现象。基于尊重生命的原则,我们认为刑法应该加以规范。
红星新闻:据你所知,酒驾对减少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有什么作用?
石杰:根据公安部2011年公布的数据,自2011年以来,2020年查处的每百辆车中,酒驾的比例比之前下降了70%以上。以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减少了2万余起酒驾和醉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挽救了数万个家庭免于破裂和返贫。
酒驾后避免了太多的死亡,这是对生命的尊重。这样才能在酒和方向盘之间架起合法的高压线。一旦法律这条高压线建立起来,相信大部分人都会基于对法律的敬畏而逐渐形成良好的酒文化。可以说,在我国刑法的法律效力中,没有一部法律比酒驾更深入人心。
争议: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所谓的“浪费司法资源”?
红星新闻:醉驾入刑自被提出纳入刑法修正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有人认为酒驾的形式是“一刀切”,也有人认为应该废除酒驾。你怎么看待这些观点?
石杰:杜绝酒后驾车先摸方向盘,是刑法的良好效果。人在醉酒状态下,很有可能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意识,无法准确操作车辆。在尊重刑法的基础上,我们的司法解释也要跟上。我们注意到,当时的司法解释明确,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为醉酒的基点。
有一个问题是中国人对酒精含量的容忍度是否远远超过80mg。这不是我能判断的。作为司法解释部门,应该有相应的科学技术标准。
再比如,摩托车也是机动车。当时我们把醉酒作为“行为犯”纳入危险驾驶罪。刑法对“行为犯”的定义是指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摩托车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吗?不会,但可能性很低。现在开摩托车的人多在小地方,而且俗话说摩托车“包肉包铁”,骑摩托车的人喝醉了,更容易伤到自己。
红星新闻:醉驾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刑事犯罪。有人认为这是浪费司法资源。你怎么想呢?
石杰:首先,每年案件数量的增长已经达到了所谓刑事案件中的头号罪名。我觉得应该是大家对法律的敬畏还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其次,我们的司机数量正在迅速增加。按比例来说,伤亡人数正在减少。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总体平衡应该有一定的峰值。(注:据法治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介绍,我国每年有近200万起酒驾、醉驾案件,其中30多万起构成犯罪,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20%以上。)
↑资料图。2022年2月14日,安徽芜湖,交警正在有序引导过往车辆进入检查区域接受检查。
另外,我一直呼吁不要把醉驾摩托车纳入其中,因为它没有达到我们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程度。我一直在呼吁,我们的司法解释应该尽快进一步细化什么样的酒精含量,什么样的机动车,什么样的道路。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但达不到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程度相当”。现有数据显示,在被刑事追究的酒驾案件中,60%以上是酒驾入狱十年期间的摩托车案件。如果把这个数据去掉优化,我们来看看这个数字的范围。
关于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每年有30万人因酒驾被刑事追究,这个数字真的太大了。如果我们优化法律,司法资源的浪费可能会得到改善。10年前,在醉驾入刑之前,醉驾、酒驾致人伤亡事件频发。每一次事故的背后,都是一条条血淋淋的人命。例如,在孙伟铭案件中,对四名受害者的赔偿也是司法资源的一个问题。一个意外就会导致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我们应该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价值?放过一个危险的行为,还是关注可能受到伤害的生命?
标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尽快建立统一的标准
红星新闻:当时有没有考虑过初犯醉驾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可以被刑法规制?
石杰:危险驾驶罪本身就是一种行为犯罪。我们一再强调,我们醉驾入狱是刑法中最轻的罪名。目的是划一条红线,让自己不能伤害别人。如果你明知故犯,触犯了法律,你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红星新闻:有人指出,各地酒驾案件的使用标准不一致。关于醉驾的标准和量刑有什么建议吗?
石杰:一、2011年5月1日,这部法律刚开始实施的时候,司法解释关于基本标准是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醉酒的判断标准是刑法介入的临界点。这个临界点合适吗?我认为应该进行进一步的科学合理的分析。如果80mg定得太低,应尽快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调整。我们也注意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充分考虑醉酒驾驶的具体情况。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也提到,醉酒驾车量刑时应当考虑情节轻微。那么,标准是什么呢?
↑资料图。石杰指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该深入每个人的行为习惯。
第二,各地标准不同会导致另一种现象。大家都会觉得酒驾不可罚,包括网上很多人都在说。现在酒驾不一定处罚。很有可能思想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根弦就放松了。应该如何判断自己的价值取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确实需要反思。所以我一直在呼吁司法解释尽快建立统一的标准,避免基层司法人员在把握这个标准时出现混乱。
红星新闻:有学者认为,在现有刑法中,以醉酒驾驶致人危险驾驶罪进行刑事处罚,可能会改变行为人正常的社会身份,留下犯罪记录,对行为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将会严惩行为人。
石杰:首先要明确,触犯刑法必然会产生一系列后果,这就是刑事法律制度的惩罚性。其实刑法第一件事就是警告。众所周知,故意杀人会受到极其严重的刑事处罚,所以我们不会轻易触犯。
这十几年来,“醉驾要受刑事处罚”的法律效果应该是很好的。所以,对于那些喝醉了酒却还想酒后驾车的人,他就是明知故犯,故意犯罪。那么你自然会受到刑事处罚。
因为他的行为受到处罚,可能会影响到他子女的一些就业选择。我认为这不是我们可以讨论的话题。这种“连坐制”“株连制”又是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提倡酒驾的法律人,不代表我需要讨论这个问题。希望通过比较重的法律制度,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让大家酒后不开车,真正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深入到大家的行为习惯中去。当时酒驾入狱,法律已经失去效力。这就是我所期待的。
红星新闻记者陈庆元实习生邓新宇
编辑张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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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醉驾失去劳动能力还被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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