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8 | 评论:2
中国法院网讯(鲁静)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列明符合条件的原、被告,否则将面临被裁定驳回诉讼的败诉风险,从而增加诉讼负担。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时,以某厂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石某经人介绍到个体工商户的工厂工作,但工厂没有为石某购买工伤保险。上班不到一个月,石某因操作机器不慎,在工作中看到左手食指、中指、小指,被送往医院治疗。治愈后,石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伤情也被认定为工伤。之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石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2017年1月24日,该厂经营者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该厂的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之后,石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厂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石某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石某以某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厂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厂为个体工商户,“某厂”为该厂字号,某厂已于2017年1月24日从工商登记中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法官点评: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所有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在注销登记前,工厂作为民事主体,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本案起诉前,某厂已被注销登记,即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消灭,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不存在。因此,阿门厂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石某不能以“阿门厂”为被告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承担家庭财产;不能区分的,以家庭财产负担。”据此,石某可以起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某,或者杨某的全部家庭成员,主张相应的权利。
本文标签: 个体工商户注销了还能起诉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老特的健康宝典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