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2
[案例]
原告袁某(以下简称原告)系原个体工商户迪中心的经营者。乐迪中心于2013年3月1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核准注销。
被告于2012年2月13日加入贝乐迪中心,从事幼师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平均月工资1700元。被告与迪中心于2013年3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被告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迪中心支付被告“2012年3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1 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0元”。2013年5月21日,仲裁委作出京贸联字[2013]第1188号裁决书,裁定迪中心支付被告“2012年3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8 7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50元”。
湾乐迪中心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承认仲裁裁决结果。
庭审中,经查证迪中心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前已被撤销,迪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法变更迪中心经营者袁某为本案原告。
原告起诉称,被告未向迪中心提供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故迪中心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而贝乐迪中心现在已经被取消了。仲裁裁决要求迪中心向被告支付双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不向被告支付上述赔偿金。
被告辩称迪中心未要求被告出示幼师资格证。如果原告解除湾乐迪中心,原告应向被告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乐迪中心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及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迪中心应当依法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迪中心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的债务,由其经营者即原告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支付2012年3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700元;2.原告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50元;三、驳回原告袁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海湾乐迪中心是个体工商户,雇佣劳动者,是否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由谁负责;如何改变和工人的关系,如何解决。
笔者试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受其雇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形成。长期以来,在法学领域,对于个体工商户身份的认定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从责任的角度来看更侧重于个人属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的一方是个体工商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注册字号”;另一方面,从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来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更侧重于经营单位的属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规定,劳动者与以该名称为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登记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当事人,但同时注明该名称所有人的自然情况。
可见,个体工商户是可以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本案中,迪中心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迪中心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由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上述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由其经营者的全部个人资产担保,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无论是债务金额还是时间都是无限的。因此,即使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已经注销,经营者仍要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营期间因劳动关系应由贝莱迪公司和工人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是一种债务,应由其经营者即原告在贝莱迪乐迪中心注销后承担。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与劳动者的关系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如何解决
从以上两个问题来看,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否也会发生变化。答案是肯定的。个体工商户在存在和经营过程中,具有用人单位的身份,因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都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个体工商户一旦注销,只有经营者的身份单独存在,而个人不能成为雇主,个人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双方不再受专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是平等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因为这种关系的变化,劳动者可能得到的赔偿金额有很大的不同。显然,劳动关系比雇佣关系更有保障,对劳动者的补偿也更多。工人应该特别注意这一点。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文标签: 个体工商户注销了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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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1:5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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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8:1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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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4:0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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