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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裁判要点]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从事工商经营和商业活动的自然人资格合法化的体现。它们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

[裁判要点]

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从事工商经营和商业活动的自然人资格合法化的体现。它们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是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现形式,有无字号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1)最高法中第1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库亚库,男,汉族,住湖北谷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彩英,女,汉族,赤壁雷子百货商店经营者(已注销),住福建省龙岩市


上诉人夏柒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鄂01知民初第146号民事裁定书,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彩英(原审所列赤壁雷子百货公司注册经营者)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夏库亚库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2.修改所有主张,支持夏柒的原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彩英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2021年4月12日,在举证期限内,夏库亚库以邮寄方式提交了《变更被告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被告赤壁雷子百货变更为刘彩英,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在收到变更被告的申请后,未经审查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3)原审裁定认为刘彩英不是本案的共同被告,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法院仅以被告不具备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两个便利原则”,不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发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当事人的诉讼带来不便。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支持其上诉请求。

夏库亚库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此案。夏库亚库声称:1。责令赤壁雷子百货停止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赤壁雷子百货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赤壁雷子百货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了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赤壁雷子百货在原审立案前,即2020年9月29日,已经注销。一审法院要求夏库亚库核实赤壁雷子百货的经营状况。夏柒于2021年4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赤壁雷子百货的工商查询资料,显示赤壁雷子百货已于2020年9月29日注销。同日,夏库亚库申请追加经营者刘彩英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夏库亚库的诉讼是否正确。

我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起姓名。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承担家庭财产;无法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和商事活动资格合法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进行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店铺名称是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现形式,有无店铺名称并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本案中,夏库亚库起诉时,其提交的赤壁雷子百货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有具体明确的经营者信息,应当认定其有明确的被告。夏库亚库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在查明赤壁雷子百货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店铺名称已不存在,经营者信息可以澄清的情况下,仍将注册店铺名称列为当事人,属于错误的诉讼主体。一审法院驳回了夏库亚库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错误列举诉讼主体后,当事人不具备诉讼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本案证据,本案原审被告应为我院依法更正的赤壁雷子百货商店经营者刘彩英。

此外,本案为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审程序,夏库亚库关于停止侵权和赔偿等相关实体权利的上诉请求不在本案范围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个体工商户注销了还能起诉吗劳动争议(​最高法: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

2.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是最终裁决。



2001年8月25日

本文标签: 个体工商户注销了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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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星河泛滥记

    星河泛滥记

    2022-03-14 11:37:47    回复

    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进行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同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

  • 熊仔吃掉月亮

    熊仔吃掉月亮

    2022-03-14 01:50:02    回复

    家庭财产;无法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和商事活动资格合法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或者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 东磊山学

    东磊山学

    2022-03-14 01:19:40    回复

    不错

  • 花宏香善

    花宏香善

    2022-03-14 01:19:40    回复

    怎么会

  • 骆希裕杰

    骆希裕杰

    2022-03-14 01:19:40    回复

    最近很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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