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2
辩护优先,即刑事辩护优先,又称为犯罪前辩护和事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在刑事诉讼前为控制犯罪风险而依法建立或实施的合规机制或合规行为。
防御优先将预防与防御分为预防、防御第一、防御第三,主张系统防御,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犯罪风险。辩护优先是刑事辩护的创新理念,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体现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否则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可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特殊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自诉案件分为被告知后才能办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辩护第一”需要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的相关规定。本文是对起诉的介绍。
一.起诉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具有申诉权的机关和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指控内容进行审理,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提供起诉对象和审判活动是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必经阶段,不起诉法院可能不审理。
起诉对于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可以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从查明事实到适用法律的全面审查,依法监督侦查;另一方面,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可以准确惩治犯罪,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在自诉案件中,通过启动自诉和审查自诉,可以保证办案的准确性,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以职权主义为主、诉讼主义为辅的混合诉讼模式。对应起诉采取依法起诉为主,便宜起诉为辅的原则,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一定限制。
二。分类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行使控诉权的主体不同,起诉可以分为起诉和被害人起诉两种类型,因此,起诉也可以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类型。
(一)公诉
在我国,公诉即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认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公诉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一权力。
1。审查和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指控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以决定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公诉的准备和基础。无论是公安机关终结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终结侦查的案件,还是监察委员会终结侦查的案件,都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才能决定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需要查明以下内容:
(1)嫌疑人身份是否明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是否明确单位的相关信息;
(二)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清楚;
(三)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存在从重或者从轻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的不确定情形;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是否适当;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
(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为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调取的证据清单、复印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六)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是否存在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七)采取包括技术调查措施在内的调查措施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8)有无遗漏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9)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对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损失是否有必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是否有必要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十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
(12)调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三)涉案财物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全;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置是否适当,移交文书是否齐全。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应当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
2。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3。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自侦案件终结、监委案件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发现符合一定法律条件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诉讼程序结束。起诉不分为以下类型: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起诉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了几种法定的不起诉情形,包括因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追诉时效期限已过的;通过特赦免除处罚;依照刑法只告诉后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
(2)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证据不足是指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已经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一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再次补充侦查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决定不起诉。
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特别不起诉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一种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涉嫌犯罪的一项或者数项决定不起诉、不起诉。
(5)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暂缓起诉等。,意味着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改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至1年,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贯表现和帮教条件等相适应。人民检察院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期间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的,检察院应当在考验期届满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自诉
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的活动。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 (一)被告知后才能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相关规定,自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二)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三)有合格的自诉人;(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结论
近年来,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批捕不起诉案件不断增多。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试点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鼓励了那些涉嫌犯罪但自愿认罪悔罪、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规定的企业,有效地推动了刑事司法的发展,改变了刑事辩护的局面,也倒逼了律师辩护工作的转型和调整。
本文标签: 起诉和公诉是一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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