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1
陈某是一名卡车司机。由于经常需要跑长途送货,陈某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运送货物过程中,驾驶的车辆与王驾驶的车辆因货物超宽违章超车而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对这起事故负全责,而王不负任何责任。事后,王将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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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强制保险和第三者保险。
保险公司辩称,陈某驾驶车辆货物超出车厢宽度违法超车的行为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外,《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由陈某承担。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的说法看似合理,但法院仍然没有理由支持他们。一系列操作你懂吗?
为什么保险公司
还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吗?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在什么情况下显著增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变化;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因变更等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的变更;
(五)变更保险标的的使用者或者管理人;
(6)危险程度增加的持续时间;
(七)其他可能显著增加危险程度的因素。
虽然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但如果增加的风险在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范围内,不构成风险程度的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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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陈某拉的货物超出车厢宽度,违法超车,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将陈某的行为代入保险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最终可以得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其次,保险公司引用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规定属于中保协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无理由支持保险公司,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2020)民初藏0602第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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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归去来兮
2022-03-14 11:13:37 回复
起事故负全责,而王不负任何责任。事后,王将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如有侵权,请联系并删除网络中的图片。陈某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强制保险和第三者保险。保险公司辩称,陈某
窗前明月光
2022-03-14 11:59:02 回复
厢宽度,违法超车,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将陈某的行为代入保险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最终可以得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其次,保险公司引用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规定属于中保协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
打野孤狼
2022-03-14 09:53:16 回复
公司引用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规定属于中保协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无理由支持保险公司,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案例索引:(2020)民初藏0602第880号文章来源为律师游诚,作者魏巨伟,版权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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