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3
10月9日,柳州市柳江区检察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潘涉嫌合同诈骗作出不起诉一案。由于此案争议较大,涉案金额800万元,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作为证人参加听证。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采访,让正义在阳光下进行。
据说有原始股要上市引诱学生花巨资买
犯罪嫌疑人潘与被害人梁女士是广西供销学校的同班同学。2014年底,潘称其担任广西福满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广西福满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集团公司正在筹备改制上市,其可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原始股800万元转让给梁女士。2014年至2015年,梁女士与潘某武签订了两次股权转让协议,分别转让潘某武持有的农资公司和广西福满地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的股份。梁女士同意支付285万元。潘某武收到上述款项后,梁女士又向潘某武转账515万元。至此,潘某武共收受梁某给予的人民币800万元。2015年7月29日,潘向梁女士出具收条,称“已收到梁女士现金投资人民币800万元(含广西福满地农产品公司退出款)。”
一个多月后,同年9月13日,潘与梁女士之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潘将其在广西美普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康能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总价800万元。关于潘与其儿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梁女士本人及其儿子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梁女士本人和均表示梁女士并不知情。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嫌疑人确有虚构事实
后来梁女士发现,潘转让所谓的上市原始股并不属实。经与潘协商,她将大部分款项返还给梁女士,但仍有200余万元未返还。2019年底,梁女士向柳州市柳江区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潘某武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和柳江区检察院先后对犯罪嫌疑人潘某武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经公安、检察机关调查,潘不是农资公司的股东,但农资公司无此企业,集团公司至今未改制上市,潘在集团公司无股权。
是否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各方充分发表意见
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周介绍了案件事实,出示了案件证据并表示,从本案的资金流向来看,犯罪嫌疑人潘得到梁女士的钱款后,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而不是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存在挥霍或逃匿的行为。他认为,犯罪嫌疑人潘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梁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称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卷》中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潘于2014年与梁女士谈了两三次话,要求梁女士购买即将上市的集团公司原始股,并约定梁女士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即将上市的集团公司原始股。但当她与梁女士签订两份股份转让协议时,就变成了转让她持有的集团公司下属的农业公司和所谓的农产品公司的股份。在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潘将农产品公司更名为广西福满地农产品连锁经销股份有限公司,经司法机关查证,该公司拟上市原始股转让协议系虚构,潘购买梁女士股票资金,除偿还个人债务外,还用于其生产经营和投资。虽然没有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但只要其目的与约定不符,主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非法占用被害人资金的故意,就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退还大部分资金以及与梁女士之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潘掩盖罪行的手段,不应影响其构成刑事犯罪的认定。建议检察机关对潘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听证会上,承办该案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均发表了意见,均支持检察机关是否起诉的意见。接下来,听证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向当事人询问了案件事实,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称犯罪嫌疑人潘作为股份转让协议的提供方,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但从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来看,潘与梁女士签订的两份涉及股份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均为虚构,故虚构事实是存在的。但据检察机关调查,800万元的使用不涉及违法犯罪,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占有被害人资金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最后,听证主持人、柳州市柳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杉宣布,将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在充分考虑听证员、当事人及各方意见后,对此案作出最终判决。
据柳州市柳江区检察院负责人介绍,本次听证会贯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听证、听证”精神,进一步增强了办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也是该院首次邀请律师作为听证人员参与,由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充分保障听证的质量、效率和效果,避免“走过场”。
本文标签: 不起诉听证会有不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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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正经
2022-03-14 06:55:38 回复
业公司和所谓的农产品公司的股份。在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潘将农产品公司更名为广西福满地农产品连锁经销股份有限公司,经司法机关查证,该公司拟上市原始股转让协议系虚构,潘购买梁
诡秘之人
2022-03-14 09:19:39 回复
人民币800万元(含广西福满地农产品公司退出款)。” 一个多月后,同年9月13日,潘与梁女士之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潘将其在广西美普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康能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总价800万元。关于潘与其儿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梁女士本人及其儿子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梁女士本
骚麦
2022-03-14 04:53:04 回复
给予的人民币800万元。2015年7月29日,潘向梁女士出具收条,称“已收到梁女士现金投资人民币800万元(含广西福满地农产品公司退出款)。” 一个多月后,同年9月13日,潘与梁女士之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潘将其在广西美普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康能投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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