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2 | 评论:1
本报记者谭俊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永顺县业主王老太将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原因是邻居家盖了五层楼,影响了自己家的采光、通风和消防。法院一审认定,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在向邻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告知王老太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轻微程序违法,不能撤销。
王太太不服,上诉。12月13日,她收到了判决书。二审法院认定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前未履行告知听证程序,构成重大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原判,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邻居家违建290平米,老太太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www.thepaper.cn)此前曾报道,71岁的王老太在湖南永顺县灵溪镇玉屏村(社区)有一间木屋。2018年11月,她从亲戚处得知,与她家木屋相邻的付某家,拆除了原来的2层房屋,建起了5层楼房,而且房子从二楼挑出来1米多,最近的垂直掉檐距离她家的墙不到30厘米,距离她的木屋只有3.25米。
对于邻居付某的行为,永顺县自然资源局曾认定付某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约122.6平方米,超规划建筑面积32.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41.3平方米,超规划建筑291.3平方米,主体建筑退让不符合审批要求,二层1.1米,属于超规划建筑。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曾给付某发过三次停工整改通知书,但一直停留在“纸面处理”上,直到付某的房屋完全竣工并用于居住。
随后,王老太将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和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分别告上法庭。
湖南花垣县法院在永顺县自然资源局提起的诉讼中,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付某)相邻居住,双方存在通风、采光、出入等重大利益关系。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的邻接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
花垣县法院审理查明,王老太作为傅某房屋建筑的有力利害关系人,永顺县城市规划局(后划归自然资源局)在作出向傅某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前,未告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原告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程序违法。
花垣县法院还认为,第三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造成的后果,不能归咎于被诉行政行为。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轻微违反程序,不得撤销。原告因第三人施工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未履行告知邻居的听证程序,属于重大违反法定程序
王太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重申了一审法院引用的《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设计申请人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一规定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的行政程序。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和申辩属于重要的程序性权利,行政行为不得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否则不属于“轻微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被上诉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前未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已实质性侵犯了上诉人王老太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权利,对上诉人的实体合法权益产生了重要影响,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12月1日,湘西中院裁定撤销花垣县法院原判及永顺县城市规划局对付某房屋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判决书称,第三人付某的房屋早在2018年11月就已竣工。2020年9月,本报走访发现,傅的房子已经有人住了。
著名行政诉讼律师、北京蔡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对本报表示,对已建成的房屋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味着没有建房的行政许可。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纠正违法建筑的,可以再次作出处罚决定,拆除全部违法建筑。建设人以非法手段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崔璇图片编辑:李景云
校对:丁晓
本文标签: 不起诉听证会有不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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