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0 | 评论:3
聚焦人民群众住房利益,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
——行政检察与人民同行典型案例系列(第二批)
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保障人民的“安居梦”
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行政检察与人民同行典型案例系列(第二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4起,包括沈某义诉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及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案、王某等41人诉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检察监督会议纪要案、付某诉河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房屋登记检察监督案、田某、张某诉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等。
据悉,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 * * *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认真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 做好为民检察工作,依法维护人民群众住房合法权益,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住房问题,一个关系到人民,一个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仅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基本生活保障的民生问题,也是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计。”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件集中反映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征收拆迁等与人民群众住房利益相关的问题,解决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和问题,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的急、急问题。如在办理王等41人诉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检察监督一案中,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办案,解决了困扰群众多年的房屋采光问题, 以及省市检察机关相互协调,考虑未提起诉讼但采光权受到影响的住房户的利益,推动行政机关一揽子解决群众急、急的问题。
“检察为民”——行政检察为民典型案例系列(第二批)
实现和平生活的梦想是人民的基本要求。住房问题一头连着人民,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既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基本生活保障的民生问题,也是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计。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认真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 做好为民检察工作,依法维护人民群众住房合法权益,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此次发布的4起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解民忧、解民忧,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急的问题,重点解决房屋权属登记、房屋征收拆迁等关系人民群众住房利益的问题。
1
沈某义诉浙江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县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事实]
1952年,浙江省某县某镇11号、12号相邻房屋确认为沈某家所有,登记面积分别为43.96、25.3平方米。然后沈某甲将11号房过户给沈某乙,12号房过户给张某某。1990年,某县房地产管理局为11号房向沈某乙颁发了第03776号房屋所有权证(33.26平方米,沈某未领取),为12号房向张某某颁发了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34.61平方米)。2010年11月24日,沈某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扩大了12号房屋的面积,侵犯了其对11号房屋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3月28日,某县法院以沈某乙与行政机关办理12号房屋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体不合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沈某乙不服一审裁定,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未获支持。沈某乙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
针对行政机关出具的12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与沈某义有利害关系这一争议焦点,某县检察院进行了调查核实:一是调取原始档案进行比对,发现涉案相邻的两处房屋在1952年至1990年间均未进行过扩建、改建,且1990年房屋权属档案南墙边界无邻居签名。第二,无人机拍摄全景影像,结合地面遗留的石头痕迹(涉案房屋2006年因火灾被烧毁),确认涉案房屋整体结构与1952年权属证书附图及某镇规划图一致,无变动。三是利用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专家咨询网,对争议焦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专家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认证行为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沈某益有利害关系。某县检察院综合各种证据,认为沈某乙拥有的11号房屋与张某某拥有的12号房屋为相邻户。1990年颁发的房产证虚增了12号房的面积,导致11号房面积相应减少,沈某义的利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的认证行为与沈某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益的诉讼确有因主体不适格的错误。
本案中,沈某乙的实质诉求是解决其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减少、行政机关错误认证等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行政机关在房屋面积登记时确实存在错误,需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21年4月30日,某县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决定撤销原行政裁定和行政机关为12号房屋出具的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机关按程序办理了11号、1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后续事宜。
[典型意义]
针对行政机关错误的房屋证明行为和法院以主体不适当为由错误裁定的行为,检察机关从当事人的实体诉求出发,深入细致地调查核实,查清案件事实,加强智慧协助,明确法律适用难点,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了原错误裁定,撤销了行政机关错误的房屋登记行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
2
王某等41人诉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检察监督会议纪要案
[基本事实]
王等41名申请人系某小区居民,因新建建筑物影响采光权与某单位发生纠纷。2011年8月19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解决某单位干部住房挡光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回购受挡光影响的三栋楼141套房屋作为政府公租房,同时为某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建筑施工完成。但相关部门并未回购涉案房屋。2014年4月2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解决某住宅小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由于某单位住宅楼不属于公益性项目,市政府决定取消回购某住宅小区保障性住宅楼的决定。
2014年5月11日,王某等46名申请人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约定的回购职责。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政府不执行会议纪要违法。王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回购义务或者对被遮挡房屋损失给予合理补偿。该判决未能执行。王等41人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回购义务。
[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涉案会议纪要是某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居民住宅遮阳问题而作出的行政承诺,构成某市政府的法律责任。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政府履行回购义务或对被遮挡房屋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并无不当。由于判决得不到执行,涉案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多年得不到解决,群体性信访风险较大。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省市县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行政纠纷化解专班。总检察长已与市、区政府进行了7次磋商,并敦促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牵头的工作组负责此案。最后,争议双方同意通过赔偿来解决争议。
为彻底解决涉案小区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考虑对该小区所有受采光权影响的住户进行补偿,并对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了一揽子解决方案,被行政机关采纳。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行政机关聘请专业机构对涉案小区10栋楼755户进行了测量,最终确认并形成了补偿方案:1。实际挡光的128户按照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包括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等。;2.对627户采光权受影响的住户,采取提升改造整个小区的隐性补偿方式,包括房屋主体、配套设施、环境改善、服务设施等。2021年4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回函检察机关,赔偿资金已拨付,赔偿工作正在进行中。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督申请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10年之争整体上得到实质性解决。
[典型意义]
廉政建设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也是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行政承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立足于建设诚信政府的要求,着眼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针对困扰群众多年的房屋采光问题,由省级检察机关负责解决案件,省市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整体兼顾采光权受影响无诉讼的房屋住户利益,推动行政机关一揽子解决群众急、急的问题。
3
付某诉河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与第三人房屋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事实]
2007年,徐承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村项目部承建某拆迁安置小区部分工程。竣工后,新村项目部将一套房屋过户给徐,用于克扣工人工资。当付得知于的亲戚徐想卖房子时,他让他的父亲为他买下房子。入住后,付某在缴纳水电费时发现户主姓名为余某,多次催促徐某将户主姓名改为付某,并协助办理房产证,未果。2017年12月,付某父亲在缴纳申请费后,从新村项目部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此时发现,该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仍为余,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18日。
2018年5月,付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国土局及第三人,要求撤销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来县法院工作人员通知付某,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付某撤诉。同年11月,付某以所购房屋被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没有以诈骗罪立案,进行了一定次数的信访,也没有结果。2019年2月,付某再次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局机构改革后并入该局)撤销原县房地产管理所为余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付某不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不予支持。付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法院以申请人撤销后重新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申请仍有正当理由。为化解这起行政纠纷,检察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涉案房屋登记档案、相关购房合同、票据等材料,对涉案房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听取付某、其父、徐某及新村项目部相关人员的意见,了解购房、付款、登记流程,并赴上海与余某当面核实案情;走访房屋所在地政府和房屋登记机关,了解土地性质和房屋开发背景,分析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现某县原房地产管理处在房屋登记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登记依据不充分,申请登记的材料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应依法予以纠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促进纠纷的解决。听证会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当场表示,将依法吊销房屋所有权证,付某当场撤回监管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公告送达。
听证会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称,已注销错误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今后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2021年5月,在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回访,傅某对检察机关不远千里赶来解决困扰其多年的令人担忧的问题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坚持以人民满意为办案的根本标准。对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行政行为违法且申请人诉求正当的案件,以最大限度的精神加强调查核实,组织公开审理,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纠正错误房屋登记,全心全意处理人民的忧、患、忧,真正把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监督理念落到实处。
4
田某、张某诉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拆迁检察监督违法案
[基本事实]
田的配偶张宏谋曾是济南一家区中医院的员工。他于2006年因病去世。田已经在医院分配的房子里住了16年。张的父母是某区粮食局下属单位的原职工,住在单位分配的房子里。2004年因车祸去世的独生子女张,20岁,在读大学,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张在这所房子里住了35年。
2018年,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田、张居住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2018年9月,区粮食局、区中医院分别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田和张没有得到任何补偿。2019年1月4日,拆迁队对田、张的房屋进行了拆迁。田和张某没有其他房子,田住在亲戚家,张某租房,全靠打工为生。
2019年5月31日,田、张分别向某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强制拆迁行为违法。2019年8月21日,区法院以田、张与本案拆迁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田、张不服,申请再审,未获支持。田、张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
2021年1月18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田、张某的监督申请。经审查,法院认定田、张在本案房屋拆迁中不存在不当利益。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所有的公有住房,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退租协议但符合租赁条件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原租赁关系不变。《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管字〔2018〕72号)规定,原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可持相关材料向公房管理单位申请承租人自然变更。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且无符合自然变更条件的当事人的,原承租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的子女可以向管理单位申请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自有公房承租人关系的认定可以参照直管公房承租人关系的认定。根据上述规定,田、张享有居住利益,其合法居住权应得到适当保障。法院查明,田、张与本案房屋拆迁无利害关系或不正当关系。
通过询问田、张,检察院了解到他们诉讼的目的是被安置为租客。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田、张的要求合法、合理。经与产权单位初步沟通,双方产权单位均有和解意愿。办案人员与田、张、区住建局、产权单位协商数十次。2021年5月18日,在市检察院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区粮食局和区中医院各向双方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为71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双方按公房租赁价格支付租金。田、张向市检察院提出撤销监督申请,市检察院依法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同时,市检察院向区中医院、区粮食局发送了检察建议,指出了两单位在本案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好信访打击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区中医院、区粮食局均采纳并回应。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监督案件中,着眼于人民法院因当事人与拆迁安置行为之间缺乏利益关系而导致的诉讼程序空偏移,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公房租赁权的合法合理诉求,积极与各方沟通协调,促使达成和解协议,使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作者:徐日丹刘婷婷)
本文标签: 不起诉听证会有不过的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银碗里盛雪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少小离家老大回
2022-03-14 11:45:39 回复
。实际挡光的128户按照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包括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等。;2.对627户采光权受影响的住户,采取提升改造整个小区的隐性补偿方式,包括房屋主体、配套设施、环境改善、服务设施等。2021年4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回函检察机关,赔
深海迷航
2022-03-14 11:32:38 回复
经死亡,且无符合自然变更条件的当事人的,原承租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的子女可以向管理单位申请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自有公房承租人关系的认定可以参照直管公房承租人关系的认
俗染
2022-03-14 07:55:22 回复
项目,市政府决定取消回购某住宅小区保障性住宅楼的决定。2014年5月11日,王某等46名申请人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约定的回购职责。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政府不执行会议纪要
中华烟民
2022-03-14 09:56:02 回复
案。最后,争议双方同意通过赔偿来解决争议。为彻底解决涉案小区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考虑对该小区所有受采光权影响的住户进行补偿,并对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了一揽子解决方案,被行政机关采纳。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行政机关聘请专业机构对涉案小区10栋楼755户进行了测量,最终确认并形成了补偿方案:1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