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3
来源:安徽网
晚报新安安徽网大皖讯安徽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司大量资金,编造公司债务共计约234.7万元,非法侵占利息共计约128万元。新安晚报、安徽网、大仙讯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网获悉,5月2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赵某职务侵占案的起诉书,具体细节曝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出生,案发前系安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记者了解到,被告人赵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移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0年11月10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交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1日,该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11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再次举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被告人赵某某为安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合肥市包河区XX路XX大厦。
1.2011年至2013年,赵某某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实际全面管理公司,以经营活动为由,从公司账户无息借款,后将上述款项转入其尾号为8151的个人工行卡和蔡某某(赵某某之妻)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再高息借给公司转入孙某某账户,并将该部分债权登记在蔡某某名下赵某某通过这种方式从* *公司套取大量资金,虚构公司债务共计约234.7万元,非法侵占利益共计约12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12日,赵某以借款的名义从该公司套取业务资金100万元,并于6月27日将其中的94万元转回的账户,在该公司财务核算中记为蔡某向XX公司借款100万元。这次赵补足了XX公司债务100万元;
2.2011年6月27日,孙某某账户内94万元转入赵某某账户。2011年7月7日,赵将该账户1000元转到蔡某某账户。同日,蔡某某又转回孙某某账户94万元,记为蔡某某于7月7日向* *公司借款100万元。这一次,赵补足了* *公司的债务。
3.2011年4月2日,公司高管翟某某向* *公司借款,收到40万元,后分10万元转给赵某某、华某某。华某某随后将前述10万元中的4.7万元转给赵某某。侯某某将其卡内14.7万元及其他余额转入* *公司孙某某账户,记为蔡某某向该公司借款33万元,赵某某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此次,赵补足* *公司债务14.7万元;
4.2011年6月17日,在赵的授意下,××公司出纳会计李某佳从孙某某账户中取出33.2万元,转入蔡某某账户20万元。后蔡某某账户将该20万元分四期转回孙某某账户,20万元的四笔入账为蔡某某借给XX公司20万元。这次赵编造了XX公司的债务。
2.2011年,赵某某在担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与李某乙约定由李某乙将* *公司代理的房产出售,差价作为佣金补偿支付给李某乙。后赵某某将应支付给李某乙的人民币200万元转入其私人账户,并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具体如下:
1.2011年7月7日,* *公司原经理华某某向安徽* *公司开具收据,收受安徽* *公司招待费用人民币200万元支付李某乙。该款项通过孙某某账户转入赵某某账户,赵某某于7月7日将该款项转入李某某5987账户100万元,用于支付某某购房的佣金;30万元转入华某某尾号5918账户;38万元转入翟某某尾号6575账户,赵某某账户内剩余金额32万元;
2.2011年7月14日,孙某某账户转入赵某某账户,其中200万元用于支付给李某乙的介绍费。赵某某收到钱后,于7月15日将钱分别转给翟某某30万元、华某某30万元。7月19日,赵某某8151账户将上述款项剩余资金转入李某5987账户90万元,用于支付某某购房的佣金,赵某某账户剩余借款50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编造债务、侵吞款项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晚报新安安徽网大仙讯记者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有机会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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