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2
陕西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石坚刑一〔2020〕8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 * *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319 * * * * * * * *,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镇* *村民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2020年11月27日,法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陕西森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侦查终结,由石泉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被告同意该案应由普通程序审理。
通过法律审查,发现:
2015年5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与冯某某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将316国道、石泉* *镇* *村* 空场地及自建彩钢棚出租给冯某某使用。试用期六年,年租金28000元,租金共计168000元,全部由曹某某占有。曹某某指认,根据陕西省某房地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调查,石泉县* *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认定租赁土地共计3.6亩,其中2.52亩土地认定为集体土地,应收集体租金11.76万元。曹某某利用担任* *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租金11.76万元。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报告;5.视听资料:冯某某电话录音光盘。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担任* *镇* *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租金11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我在此传达
石泉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周子平
助理检察官:吴丹丹
2020年12月26
附件:
1.被告现被保释在家候审。
2.七份案卷和证据。
3.认罪悔罪书复印件。
4.量刑建议。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有机会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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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7:4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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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8:1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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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40:59 回复
小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租金11.76万元。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报告;5.视听资料:冯某某电话录音光盘。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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