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1
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者以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的财产。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基于职务关系在侵占前管理本单位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职务侵占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收集、汇总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两高及部委工作文件,提高办案效率。
目录
一、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二。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如何定罪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
三。关于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十个新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未经确认即被撤销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两所高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文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031号提案答复的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540号提案(政法类168号)的批复
五、部委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意见。
文本
一、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犯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年7月8日
第一条与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条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实施日期:2018年10月1日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构成诈骗罪、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施行日期:2016年4月18日
第一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应当是本解释规定的相应的受贿罪、贪污罪数额标准的二倍和五倍。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的解释(法释〔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年11月1日
第七条2015年10月31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修改前的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修改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依照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处罚较轻的,适用修改后的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法定债务的,依照修改前的刑法以诈骗罪、侵占罪、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修改前的刑法有关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的人员违法行为如何定罪的批复》(法释〔2001〕17号)执行日期:2001年5月29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管理人员占用公司财产如何认定性质的请示》法明传[2000]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外,不属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性质的批复(法释字[1999]第12号)执行日期:1999.07.0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认定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行为性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实施日期:2021年7月01日
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数额达到巨额起点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应当在10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提高刑罚数额,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应当根据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决定适用缓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法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年11月26日
一、对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瞒公司、企业归个人所有财产行为的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构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瞒公司、企业财产的,在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其转为改制公司和其拥有股份的企业的所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贪污数额一般应以隐藏财产的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的,归属于国有股的部分,按照股份比例扣除。
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被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出资企业改制已完成的,以既遂犯处理。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有本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共同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三)《关于十大新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日期:2009年11月
侵占和占领罪
1.可以根据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数额达到巨额起点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侵占的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违约金可以提高10% ~ 30%:
(一)挪用防治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的资金和物资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资金和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侵占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撤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确认赔偿决定的批复([2001]11号)执行日期:2001年9月20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1)豫法民字第04号《关于王来运申请错误逮捕赔偿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孟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来运的逮捕,属于《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赔偿范围。
二、《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免责情形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不告知或者不撤诉的情形,在王来运不属于这种情形。
3.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期间,鸿丰高档家具公司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法院口头裁定准许撤回,情节极其严重。王来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尚未作出。但在[1999]蒙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中,认定王来运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属于未经确认进入赔偿程序的情形,应当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
4.王来运支付给鸿丰高档家具公司6000元的损失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司法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1999〕217号)施行日期:1999年10月27日
关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罪的定性问题,为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原则上在没有司法解释之前,此类已诉案件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两所高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文件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3031号提案答复的函执行日期:2018年7月31日
帮助民营企业打击内部腐败,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我院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职务犯罪,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研究起草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高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公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涉企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540号提案(政法类168号)的批复执行日期:2018年7月30日
你局《关于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收悉,答复如下:
根据2007年颁布、2016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共收益应当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增建,开展业主公益活动,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公益事业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被挤占、挪用的公益事业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处以被挤占、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挪用物业公共利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侵害业主物业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34;。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34;。如果业主委员会包含在“其他单位& # 34;,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前述侵害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以侵占、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复杂性,能否将业主委员会认定为“其他单位”在理论上仍有争议,实践中案例较少。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不仅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机构,还包括为举办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设立的组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这是非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规定。业委会可以解释为“其他单位& # 34;此外,其成员的挪用、贪污行为,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出台规范性司法文件和指导性案例,统一认识,解决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五、部委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意见实施日期: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多次向我局请示公司股东或客户是否非法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就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NPC政法委刑法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回复我局: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处罚其在公司管理中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
本文标签: 职务侵占有机会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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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灵十三载
2022-03-14 02:35:06 回复
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第
耍朋友嘛
2022-03-14 09:53:26 回复
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和
聚龙帮
2022-03-14 10:20:01 回复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施行日期:2016年4月18日第一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受贿数额
人无恙
2022-03-14 07:21:12 回复
罪悔罪表现,决定适用缓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法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年11月26日一、对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瞒公司、企业归个人所有财产行为的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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