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3
[问题]
你好,法安环保律师,我局对辖区内一家涉及环境违法的企业进行了立案,后来发现该企业不应处罚。有必要制作不会被处罚的法律文书吗?
a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
【回答】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环境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撤销立案条件和结案条件。虽然没有关于不处罚要做出什么样的文书的内容,但是体现了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旦启动,就必须从头到尾。因此,建议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撤销立案或不予处罚的文书。接下来我们就来逐一分析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按照逻辑顺序递进表述了四个必备条件:涉及违反生态环境法律的行为、可能受到处罚、受本机关管辖、追溯时效在两年以内。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撤销备案”的条件。“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该条款提到发现新情况会对立案产生影响,但没有提到是否需要制作文件。实际操作中,由于撤销立案的规定在第三章总则第一节,发现撤销立案通常处于立案初期,一般未进入案件调查取证的实质阶段,建议使用的文书为撤销立案的文书。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结案”的情形,第三项是“不予行政处罚等。即可以结案,但不需要相应的单据。实践中,此时的案件也可能因为已经经过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等程序,而涉及到听证程序。如果此时没有处罚,又想让案件自始至终得到处理,就要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立案并送达涉案企业。
[参考法律]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嫌疑的;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不满2年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已被当事人履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依法执行;
(三)没有行政处罚等。没有执行;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本文标签: 不予起诉是刑事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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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撒狗粮了
2022-03-14 11:34:52 回复
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该条款提到发现新情况会对立案产生影响,但没有提到是否需要制作文件。实际操作中,由于撤销立案的规定在第三章总则第一节,发现撤销立案通常处于立案初期,一
白马扬沙
2022-03-14 11:02:54 回复
七条分别规定了环境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撤销立案条件和结案条件。虽然没有关于不处罚要做出什么样的文书的内容,但是体现了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旦启动,就必须从头到尾。因此,建议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撤销立案或不予处罚的文书。接下
單殺
2022-03-14 07:29:25 回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环境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撤销立案条件和结案条件。虽然没有关于不处罚要做出什么样的文书的内容,但是体现了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旦启动,就必须从头到尾。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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