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1 | 评论:3
案例:张三向当地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查处建筑公司非法占用其农用地,要求建筑公司对非法占地进行查处。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张三的申请进行了调查,并对建筑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时隔一年,由于未能解决赔偿问题,张三再次向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认为此前自然资源规划局的行政处罚过轻,要求继续追究并加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自然资源规划局认为处罚决定已经作出,驳回了张三的再次申请。张三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自然资源规划局履行职责。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问:三就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张三再次申请的驳回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是正确的。
第三,因其农地被非法占用,张两次申请。首次申请后,自然资源规划局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了实质性处理。现在,张三因补偿事项未解决再次向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从重处罚,属于当事人对之前行政行为的重复处理。从法律角度来说,行政机关的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张三如不服自然资源规划局第一次处罚决定,当时可以利用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完全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开始没有异议,但过了复议起诉期限,再次向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加重处罚。一方面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会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也会与具有法律救济时限的行政诉讼制度相冲突,与我国的立法意图相矛盾。因此,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建议:建议当事人在维权的同时,不要过分依赖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威慑,而是对实际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启动维权程序,真正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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