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2
来源:中国妇女报
■西安吴洁
第三期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单位和社会也应给予特殊照顾,但这并不是第三期女职工免于辞退的上位利剑。第三期女员工还是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不能随意违反单位的规定。否则,一旦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还可以随时通知第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女性员工在第三期内不得被解雇,尽管她们不称职。
盛于2015年1月1日加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6年12月,盛怀孕,并告知公司。因为盛怀孕后不能累,所以减少了客户数量,导致他连续几个月没有完成销售业绩。公司随后对盛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后,盛仍然不能完成销售业绩。
2017年5月20日,公司以盛不称职,经培训仍不称职为由,将盛辞退。
□评估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辞退。但由于盛在第三期内享有辞退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司不得辞退盛。
女员工在第三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被辞退。
朱于2015年1月1日加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6年12月,朱某怀孕,并告知公司。怀孕后,朱因为身体不好,经常请病假。
2017年5月20日,公司注意到朱提交的病假条有序号。去医院核实后发现,朱某提交的病假条是假的。根据公司规定,假病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辞退。公司开除了朱。
朱认为,第三期《女职工法》有特殊保护,公司不得随意辞退。
□评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朱虽为第三期女职工,但享有法律规定的辞退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保护仅限于单位的无过错辞退(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第41条)。此外,法律不再为解雇提供特别保护。因此,单位可以与第三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也可以错误辞退第三期女职工(第三十九条)。
本案中,朱某的假病假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对朱某的辞退属于法定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的,可以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华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华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月5日,华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1个多月。
2018年1月6日,华某找到公司人事部经理,出示了医院证明,说明了自己在职时怀孕的事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人事部经理称,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并未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如果被告知,公司不会终止。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无法恢复。
2018年1月8日,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和终止,直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合同在第三期内到期的,劳动合同不能在到期日终止,只能在第三期消失时终止。
虽然公司和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的事实,但华某确实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怀孕。
由于女员工在受孕后有一个过程有待发现,公司对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告知其已怀孕事实的辩解,不应予以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公司提前解散后,发现她怀孕,无法恢复劳动关系。
兰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26日,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提前解散,与兰终止劳动合同。
2017年1月10日,兰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1个多月。
2017年1月11日,兰某找到公司人事部门出示医院证明,说明其在职时怀孕的事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公司已经解散,双方劳动关系无法恢复。
侯兰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决定提前解散的。
虽然兰某是第三期女职工,但第三期女职工的法定不解除限于合同期满(直至第三期女职工消失)的情形,否则法律不再保护。所以,如果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当然可以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期女员工也不例外。故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
□特别提示
第三任期女员工辞退保障(这里辞退是个大概念,包括辞退和终止)仅限于三种情况:1。不能无过失地解雇该单位(第40条);2.不进行经济性裁员(第41条);3.合同到期时不能终止(第45条)。除此之外,对于第三期女员工,也没有特别的辞退保护。(作者是广东涂画律师事务所律师兼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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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陪你搞怪给你深爱
2022-03-14 03:32:18 回复
退。公司开除了朱。朱认为,第三期《女职工法》有特殊保护,公司不得随意辞退。□评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朱虽为第三期女职工,但享有法律规定的辞退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保护仅限于单位的无过错辞退(第40条)和经济性裁
逍遙浪子
2022-03-14 00:51:27 回复
保护,但这种特殊保护仅限于单位的无过错辞退(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第41条)。此外,法律不再为解雇提供特别保护。因此,单位可以与第三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也可以错误辞退第三期女职工(第三十九条)。本案中,朱某的假病假已经严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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