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简介: 民防系统被申请人:王武,男,汉族,19年8月13日出生,住新街22号楼22号。中国郑州二七区四合院。手机:1。被申请人:郭三,男,汉族,19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二组。对郭三诉王武、吴武民间

民防系统

被申请人:王武,男,汉族,19年8月13日出生,住新街22号楼22号。中国郑州二七区四合院。手机:1。

被申请人:郭三,男,汉族,19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二组。

对郭三诉王武、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郭三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应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被申请人的起诉状,被申请人从2013年10月开始向被申请人借款,至2014年11月,借款金额为69万元,分期还款,口头约定利率为每月2%,被申请人只要需要,可以随时索要全部借款金额。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款,也没有向被申请人转账还款,更没有约定利率为每月2%;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约定还款时间。

根据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起诉被申请人最后一笔借款,故其应主张在2016年11月前行使请求权,而本案起诉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显然,被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并未行使。因此,该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时效期限,被申请人已确认获得不履行诉讼时效抗辩。

同时,被申请人未能有效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律原因,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未举证的法律后果。

二。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非借贷关系,双方没有借款协议。

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关系,应当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同意借款。

1.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借条、收据、借条、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口头协议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证明双方同意借钱。

2.被申请人从未提出过借款请求,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借款请求,被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划转后借款性质得到了确认。即被申请人自始至终从未提出或被告知借款协议,被申请人也从未提出借款协议及协议确认书。

3.至于本案被申请人引用的主要证据——转账凭证,根本不能作为双方存在借款协议的证据。因为这只是被申请人持有的银行根据客户自己填写的内容出具的单方证明,被申请人并不知情,银行和被申请人也从未告知或告知被申请人,所以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协议的证据。

三。被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借款,也从未收到被申请人相应的催款通知。

1.被申请人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收入稳定,无大量消费的理由,无向他人大量借款的理由,无论声称向被申请人借款,从未有过;

2.被申请人从未收到明确通知(信函、短信、微信、电话等。)由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韩二代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69万元。但被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与韩二就此金额进行了多次协商沟通。

借用信用卡民事起诉状(仅依多年前的转账记录诉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的答辩状)

四。本案中,涉案款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被告和韩二是表亲。韩二与被申请人是多年共同从事手机批发业务的合作伙伴。他们是河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韩二占股40%,被申请人占股60%。

本案索赔金额为69万元,是韩二告知被申请人汇至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款项。汇款后,韩二指示被申请人立即转账至韩二指定的银行账户。69万元是被申请人与韩二之间的争议金额,与被申请人无关。

户名是王武。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这笔钱的原因如下:第一,韩儿告诉我,这笔钱是手机店的利润和货款,她要离婚了。如果账户里有钱,会影响财产分割。我希望亲戚帮她一个忙。其次,被调查人知道韩二是这家手机店的老板,韩二转的钱,是她的钱,但不是郭三的钱;第三,韩儿告诉回答者,钱暂时放在那个地方,时间不会很长。当她有用的时候,她会把钱转到她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被申请人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另行处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该债权纠纷并非双方民间借贷所致”和“转让的是其他债务”的证据如下:

1.河南玉屏讯设备有限公司工商企业信用信息(郭三与韩二从2010年左右开始合作批发手机,先在中原路,后在通讯世界);

2.颜屋与韩二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涉案的69万元的性质是韩二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款项;

3.被申请人在起诉状中陈述:韩二直接多次还款给被申请人的事实,而非被申请人还款。

5。被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而不仅仅是转让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条明确要求出借人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注:不仅仅是转让事实)。

具体来说,本案中,被申请人既然称是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据或者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其仅提供了转移事实的证据,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六。被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借款,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口头约定的利率是月息2%,是假的。


回答者:

2018年3月3日




借用信用卡民事起诉状(仅依多年前的转账记录诉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的答辩状)

本文标签: 信用卡起诉民事责任会拘留15日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月亮许十云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独闯冒险岛

    独闯冒险岛

    2022-03-14 09:08:56    回复

    通知。1.被申请人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收入稳定,无大量消费的理由,无向他人大量借款的理由,无论声称向被申请人借款,从未有过;2.被申请人从未收到明确通知(信函、短信、微信、电话等。)由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韩二代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69万元。但被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

  • 吃饭第一名

    吃饭第一名

    2022-03-14 03:09:47    回复

    天记录可以证明涉案的69万元的性质是韩二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款项;3.被申请人在起诉状中陈述:韩二直接多次还款给被申请人的事实,而非被申请人还款。 5。被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而不仅仅是转让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 爱挑食狗子

    爱挑食狗子

    2022-03-14 01:19:35    回复

    被申请人只要需要,可以随时索要全部借款金额。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款,也没有向被申请人转账还款,更没有约定利率为每月2%;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约定还款时间。根据原《民法

  • 放肆拥抱

    放肆拥抱

    2022-03-14 08:10:00    回复

    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郭三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应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被申请人的起诉状,被申请人从2013年10月开始向被申请人借款,至2014年11月,借款金额为69万元,分期还款,口头约定利率

  • 耿震融宁

    耿震融宁

    2022-03-14 00:43:31    回复

    不会吧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