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近日,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信用卡贷款民事诉讼第一期。被告虽然没有出庭,但由于准备充分,向法庭提交了有理有据的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最终达成协议:原借款期限三年,逾期一年多,被告再延迟五年归还,加
近日,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信用卡贷款民事诉讼第一期。被告虽然没有出庭,但由于准备充分,向法庭提交了有理有据的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最终达成协议:原借款期限三年,逾期一年多,被告再延迟五年归还,加上逾期一年两个月,实际上延长了六年两个月的资金。 未来五年逾期的利息和违约金全免。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4月,被告人(我的一个同事)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4万元用于业务周转,但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达到5.7万余元。 贷款内容为:信用卡、大额分期卡、分期贷款。 借款合同填写的金额为57000余元,但贷款的农村商业银行先将57000余元转入被告信用卡,再从被告信用卡转入借款合同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再由第三方公司转入被告开户的其他银行借记卡账户4万元。 名义上仍有17000余元作为第三方公司的手续费等费用收入,原告银行账面上的贷款资金是完整的、有瑕疵的(但第三方公司是我行的密切合作单位,银行能否从中获得利益可想而知)。 贷款期限三年,贷款利率(手续费)为贷款总额的21%。贷款分36个月连本带息偿还,2020年3月还款完毕。 但被告仅还款13期,2018年5月停止还款。 原告(贷款银行)于2021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返还逾期款项32000余元,并按借款合同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直至还款。 被告接到起诉状后,保持冷静,从容应对挑战,重点从三个方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反驳:一是从实际收到的转款4万元中进行反驳,第三方公司占用的1万余元手续费属于银行与其串通获取的套利,属于类似的常规贷款形式或砍头利息,从而否认收到5.7万余元的借款;二是反驳无效借款合同,因合同第一页、第三页均为被告签字,第二页主要内容并非被告签字,且“贷款金额”、“委托银行转账给第三方公司”等关键内容未经本人(被告)审核,存在银行与第三方公司虚假恶意串通行为,如反驳对方4月10日签订的合同,最多4。推翻合同内容的虚假行为;三是从操作流程上反驳对方的违法行为,重点是违反了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发卡机构不得将借款人额度内的资金转入非持卡人机构账户的规定。其目的是企图通过此次转账来抹平账户,为银行洗白,但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强制性规定。 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原被告与被告进行调解,双方约定借款延期至5年后,即202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