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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全面贯彻Xi·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两个维护”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

编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全面贯彻Xi·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两个维护”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履职尽责,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条例》,中央纪委监委法规室汇编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对《条例》进行了逐一详细解读。本网陆续推出解读内容,敬请关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或者免除问责:

(2)对集体决策中的错误决策明确反对或保留意见的;

免于和免予的区别(问责条例释义(17)不予或者免予问责情形有哪些?)

(三)在执行决策中已履行职责,但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不采纳上级作出的纠正或者撤销错误决定的意见,发生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决策错误,明显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释”

本条是对无责或无责情况的规定。

《规定》第17条至第19条规定了问责不得免责、问责从轻、问责从重的具体情形,构成了问责适用的系统性规则。这些规定是对《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事求是”、“过失责任对等”、“吸取教训、避免错误、治病救人”原则的具体落实,是第八条规定的“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的具体体现,是对第十条规定的“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实现了严肃问责、规范问责、准确问责。

这一规定全面贯彻***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在新时代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严格规范的制度设计,既坚持严格问责原则,推动责任落实,又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切实做到对负责人负责,对负责人负责,对干事人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该条第一款分为三类,具体规定了三类可以免除或者免除问责的情形。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先行先试而犯的错误,在没有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犯的错误,在推进发展中无意犯的错误。2016年1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三个区分”的要求,强调“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经验不足、一审犯的错误和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上级没有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错误和失误,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仍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大胆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支持和鼓励敢于担当、扎扎实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2018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干部担当新时代新角色的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错误。”这一规定贯彻和体现了上述精神和要求。

实施问责的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对于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改革创新中的错误或失误,要因势利导,宽容对待,旗帜鲜明地支持敢于担当的干部,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担当新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中,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正确把握事业第一、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宽容与矫治相结合等原则。,准确有效地进行问责,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和方法、性质和程度、后果和挽回损失等情况。胆大妄为的行为能力,符合本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不应该坚决容忍这种行为。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经上级明令禁止后谋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允许免责。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政策边界,防止混淆问题性质,以容错为保护伞,“松绑”纪律,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内进行。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的决策有明确反对或保留意见的。《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过错与责任对等的原则。第六条还规定,问责应当区分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这一规定贯彻了上述原则和要求,其基本含义是对集体决策中的错误决定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已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了职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党的干部在遵守党的原则、纪律和规矩的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坚持正确意见,以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充分发扬民主,有效集中。

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在决策执行中已履行职责,但因不可抗力、不可预测性等因素遭受损失。问责是对失职的责任。对已履行职责的,不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因难以控制和预见的主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免除或免除责任。这是《规定》第三条强调的“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精准问责要求的体现。这一概念也符合立法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精神,缺乏责任要素的行为不应受到调查。

本条第二款规定,“不采纳纠正或者撤销上级错误决定的意见,发生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上级决策错误,明显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不采纳纠正或者撤销上级错误决定的意见,出现《规定》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可以免除或者免除问责;二是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但仍执行的,出现《规定》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不能免除问责。该款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纠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党的下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于坚持原则,对上级的错误决策提出意见,努力避免错误决策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级作出了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决定,但仍被执行,执行人客观上已违反法律法规,主观上也犯了相应的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上级决定”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上级作出的决定,明显违反党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把握不问责和不问责的区别。“否”一般适用于已经履行职责,不存在失职问题,不应进行问责的情形;“免责”一般适用于履行职责存在错误或过错,造成了一定后果或影响,应当追究责任,但因特定原因不再追究责任的情形。

(摘自中国纪委法规室编《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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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驱魔少年

    驱魔少年

    2022-03-14 05:59:39    回复

    为的意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严格规范的制度设计,既坚持严格问责原则,推动责任落实,又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切

  • 黎明微光

    黎明微光

    2022-03-14 05:06:27    回复

    级明令禁止后仍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大胆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支持和鼓励敢于担当、扎扎实实做事、不

  • 司空海娟梵

    司空海娟梵

    2022-03-14 00:42:49    回复

    怎么啦

  • 储兴林宽

    储兴林宽

    2022-03-14 00:42:49    回复

    振作点儿

  • 魏航雨群

    魏航雨群

    2022-03-14 00:42:49    回复

    难为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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