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33 | 评论:3
公文包
a驾驶出租车行驶至辅路时临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落客。此时,B正驾驶一辆燃油动力三轮摩托车(认定为机动车,未按规定登记)在出租车正后方的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两车无接触。b认为A的临时停车行为妨碍了他的交通。为发泄不满,他绕到出租车左前方阻止出租车离开,对A进行辱骂,并要求A向其道歉。a没理它,所以他倒车把车开进了高速公路,然后离开了。B看到这种情况后,将自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拐进机动车道,继续拦A,然后直接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内,造成交通拥堵,严重影响了现场交通秩序。僵持了几分钟后,A下车向B道歉,然后B开车走了。
惩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北京市实施
案例评估
1。这个案子怎么定性?
第一种观点是: B的行为只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他进行处罚就足够了,不需要给他治安违章评价。理由是:B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违法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A发生驾驶纠纷。两起纠纷均因违反交通法规、不文明驾驶引起,双方不存在肢体冲突。所以可以直接对B进行交通违法处罚,不需要独立评价B是否构成治安违法。
这种观点混淆了道路交通违法和治安违法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评价问题。仅从“车”的角度对驾驶人进行处罚,而忽略了对驾驶人以车为辅助工具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不能全面评价b的所有违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 B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给予其治安处罚即可,无需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理由是:寻衅滋事属于处罚较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交通违法属于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按照“吸收行为从重处罚”或者“选择行为从轻处罚”的原则,对B某进行治安处罚就可以了,不需要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种观点也混淆了道路交通违法和治安违法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评价问题。二者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侵权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并属于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 B的行为既是交通违法行为,也是治安违法行为,两种行为应分别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道路交通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相互排斥,互不隶属。它们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评价体系。交通处罚既不能代替治安处罚,也不能回避重要的。不能把交通处罚和治安处罚混为一谈,片面评价。因此,交通违法行为中存在治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评价和处罚。
我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中,B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和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秩序;B为发泄不满,故意不在机动车道上停车,阻拦A驾驶的出租车驶离,并辱骂A,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乙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乙的治安违法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法律规范也不同,应当依法分别评价和处罚。
2。这种情况下如何制作交通拘留处罚和治安拘留处罚的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合并实施,可以作出决定,决定应当载明每种违法行为的内容和合并实施的内容。但以本案为例,对乙因违反道路交通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以下简称“交通拘留处罚”)、因违反治安管理作出治安拘留处罚(以下简称“治安拘留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实际。主要是因为:
第一,处罚主体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六条,前者由县级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后者由公安局(县级)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第二,复议机关不同。对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局作出的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局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处罚决定的文书样式不同。前者依据的是《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样式)>:通知》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者依据的是《公安部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两个法律文书在第一部分和文书主体方面有明显区别。因此,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前述规定,对B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局对B的寻衅滋事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交通拘留处罚和治安拘留处罚怎么结合?
因为交通处罚与治安处罚在制定主体、文书内容、权利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同一行为人既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又有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由各自的处罚主体分别决定和执行。但是,同一行为人同时决定交通拘留处罚和治安拘留处罚的,应当遵循“分别裁定,一并执行”的原则,不能违反第一百六十二条“行政拘留处罚一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的硬性规定。
那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在法律文书中体现“合并执行”?比如B中交通拘留处罚10天,治安拘留处罚12天,合并执行20天。执行地点都是XX区看守所,没有变更羁押。那么,B的交通处罚决定书中“实施方式及期限”一栏应正确填写为“因B被XX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2日(X公X杭处罚决定书[〔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二十日,自2021年XX月XX日起至2021年。同样,对B的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书中“执行方式及期限”一栏相应填写为“因B被XX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0日(X公交决字[2021]第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拘留20日,自2021年XX月XX日起共同执行。两个拘留处罚决定书“执行方式和期限”的内容应当相互指导,相互呼应,执行的期限和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具体执行上,交通拘留处罚执行地和治安拘留处罚执行地不是同一个地方,应该如何合并?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对于行政拘留天数之和分别在20天以下作出交通拘留和治安拘留的,除了参照上述“执行方式和期限”的例子外,还应当事先就谁先执行、两种拘留处罚的起点、变更羁押等进行沟通,以保证两种拘留处罚执行的顺利衔接。二是单独决定行政拘留的天数之和超过20日的,除上述注意事项外,应当先执行其中一项拘留处罚,再按照“行政拘留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0日”的原则执行另一项拘留处罚。
法律快车
资料来源:法律团体
本文标签: 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后可以起诉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梅子的写食日记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饮涧水
2022-03-14 05:13:12 回复
混淆了道路交通违法和治安违法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评价问题。仅从“车”的角度对驾驶人进行处罚,而忽略了对驾驶人以车为辅助工具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不能全面评价b的所有违法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 B的行为属于违
野鹿眠
2022-03-14 09:42:15 回复
为应分别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道路交通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相互排斥,互不隶属。它们是两个不
沧海桑田不负你
2022-03-14 07:29:53 回复
公交决字[2021]第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拘留20日,自2021年XX月XX日起共同执行。两个拘留处罚决定书“执行方式和期限”的内容应当相互指导,相互呼应,执行的期限和地点应当具体明确。具体执行
熊猫侠
2022-03-14 11:27:00 回复
看守所,没有变更羁押。那么,B的交通处罚决定书中“实施方式及期限”一栏应正确填写为“因B被XX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2日(X公X杭处罚决定书[〔2021〕xxxxx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