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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优秀案例】杨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莫律师团队为其辩护成功,最终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每一次防御都是一次拯救。——法院立方刑事律师执业理念一、案情简介2020年11月7日,当事人杨某将车停在

【优秀案例】杨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莫律师团队为其辩护成功,最终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每一次防御都是一次拯救。——法院立方刑事律师执业理念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7日,当事人杨某将车停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街道,看见被害人罗某在车旁打扫卫生,拖着两个垃圾桶。杨担心罗的垃圾桶划伤自己的车,便上前与罗争执。争执中,杨用右手推罗某,致罗某向后倒地受伤。2020年11月19日,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罗枕骨骨折,程度为轻伤。2020年11月20日,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龙华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11月21日被深圳公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一)当事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试图不批准逮捕的结果

2020年12月2日,莫律师会见当事人家属,了解到案发后杨某家属赔偿罗某4.1万元,取得罗某谅解,第一时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莫律师当即认定该事故为普通人身伤害纠纷,所涉轻微案件应由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争取,以恢复其人身自由,避免当事人长期被羁押在看守所,遭受牢狱之灾。2020年12月3日,莫律师团队向检察院提交了由当事人和被害人签字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羁押37天后,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依法释放。

(二)律师审查了录像、专家意见和受害人的陈述,认为没有合理的理由怀疑犯下了罪行

2020年12月24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莫李冰律师到检察院阅卷。莫律师在认真审查案卷时,有三大发现,认为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是查看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推搡被害人后,被害人后退摸到台阶,随后重心不稳,右臀着地,头部未受外力撞击,随后迅速从地上站起。被害人无因颅骨骨折引起的昏迷、出血等病理反应。

其次,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发现鉴定意见不可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缺乏科学客观的鉴定过程,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故意伤害与被害人罗枕骨骨折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客观性。

第三,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发现被害人罗称其之前头部受到撞击,并做过开颅手术,鉴定意见中所指的“颅骨骨折”的存在,属于合理怀疑的旧伤。

(3)律师建议犯罪嫌疑人杨聘请司法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人论证意见,证明合理怀疑成立

从立案证据来看,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唯一证据是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份鉴定意见成为指控杨刑事责任的关键证据,直接涉及罪与非罪。在短短的30天审查起诉期内,考虑到本案属于比较简单的案件,检察官可能会以最快的速度将案件移送法院。如果只是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检察官很难重视。此外,法医鉴定是一门复杂的科学学科。如果能聘请法医专家对本案给出专家意见,不仅可以论证律师无罪辩护的合理怀疑是否成立,还可以提供辩方的专家意见进行重新鉴定。莫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杨的积极沟通,澄清了案件中的疑点,论证了无罪辩护的成功概率和复杂性,最终达成聘请法医专家对案件出具专家意见的辩护策略。

根据《》关于专家辅助人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杨希望委托著名法医对本案进行鉴定。法医王跃晋从事法医工作近40年,秉承“让好人不冤枉,让坏人不逃脱”的执业理念,被誉为当代“法医秦明”、“地道的李昌钰”。王跃晋医生在初步了解案情并审阅鉴定意见后,立即表示愿意接受委托,并从法医学角度,迅速出具了《法医专家对被鉴定人损伤程度及损伤形成机制的检验分析意见》。

法医王跃晋运用法医学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对被害人右枕骨骨折程度、损伤方式、损伤形成机制进行了分析论证。要点如下:

1.根据法医创伤学和人体解剖学,本案鉴定为单纯枕骨线形骨折,为打击撞击地面所致,但头皮软组织无相应损伤,与法医创伤学原则相矛盾。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杨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莫丽冰律师为其成功辩护,获不予起诉)

2.法医临床学检查对枕骨骨折的诊断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依据不足。但没有头皮软组织肿胀的影像学改变,法医鉴定也没有排除陈旧性颅骨骨折的伪影或颅骨发育过程中血管凹陷形成的切迹,没有排他性和唯一性,成为枕骨骨折的确诊,明显不足。

3.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损伤关系的鉴定原则、鉴定时机和处理原则,被鉴定人评定为轻伤二级缺陷。被鉴定人CT检查报告诊断:考虑枕骨骨折,后枕骨区相应部位无软组织损伤,与法医外伤原则相矛盾。不排除骨缝和颅骨发育错误形成的陈旧性骨折或血管切迹可能被怀疑为骨折线的可能。

(4)拒绝见证罪罚承诺书的签署,律师主动与分管检察官当面沟通

2021年1月10日,莫律师结合专家意见,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杨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法医学专家对被鉴定人损伤程度及损伤形成机制的审查分析意见》、《调查取证申请书》,并从律师角度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并建议检察官退回补充侦查,核实被害人是否有旧病历,被害人枕骨骨折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有关。

检察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提出一年的量刑建议,建议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认罪悔罪书上签字。在莫律师的辩解下,犯罪嫌疑人杨决定不认罪,请求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检察官当面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尊重犯罪嫌疑人杨不同意签署认罪认罚从宽承诺书的意见,依法决定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

(5)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重新鉴定,重新收集无罪证据

检察机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到医院实事求是地收集了被害人过往头部损伤的病历资料,并将这些病历资料作为新的样本,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2021年3月21日,经广东省深圳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分析论证2020年11月7日伤后当天、伤后9天(2020年11月16日)、伤后4个月(2021年3月18日)右枕骨骨折形态相似,无明显骨痂生长愈合过程,不新鲜。而且鉴定人在2016年2月23日有过去受伤的枕骨右侧骨折,和这个骨折的位置一致。分析显示,鉴定人枕骨右侧骨折是之前骨折留下的骨折线。2020年11月7日右枕骨骨折与外力有因果关系。最终鉴定意见为:头皮挫伤,被鉴定人,轻伤。

三、辩护思路

这个案子是一个很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却是一个家庭事件,关系到对错和黑白。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害人枕骨骨折的结果与犯罪嫌疑人杨的故意伤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围绕这一争议焦点,莫律师开展了积极的无罪辩护工作。

正义应该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被别人信任是忠诚的问题。接受杨家属委托后,莫先生对此案高度重视,及时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他以最快的速度阅卷,为当事人联系国内顶尖的法医专家,充分利用专家助理的专业力量,让检察官关注案件。本案中,莫律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认真查阅卷宗材料,根据丰富的辩护经验,通过寻找空无罪释放的余地,找出本案的合理疑点。在发现没有合理怀疑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与杨的伤害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后,以严谨的办案态度积极推进当事人同意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辩护策略。取得专家助理出具的专家意见后,我们没有掉以轻心。而是进一步写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和相应的调查取证申请书,督促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无罪证据,论证律师无罪辩护的观点是否成立。在辩诉交易过程中,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的面对面交流尤为重要。本案中,检察官还面对面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审查起诉阶段,莫极力进行无罪辩护,拒绝进行妥协性辩护,不同意当事人签署认罪悔罪书,从程序正义走向实体正义。

四、辩护结果

2021年5月13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经重新鉴定,认为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以上,未造成轻伤二级以上,杨无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杨及其工作单位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在“有罪”鉴定意见的证据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在量刑建议为缓刑的情况下,莫先生在办案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仍为案件据理力争,赢得了检察官工作的认可,仅推动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四个月,最终成功推翻“有罪”证据,获得公平、公正、正义。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杨冒着被重新投入看守所或监狱的风险,仍然选择相信法律和法医学、相信律师的辩护工作、相信检察官的专业办案水平、相信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理念,积极提出无罪抗辩和调查取证申请。最终,杨还了自己清白,还了自己清白。他真诚感谢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感谢律师的辩护工作!人民的名誉和自由是生命之花,经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后得到了灌溉和重生。

拓展阅读:

附件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损伤因素直接造成的原发损伤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依据,综合分析,综合鉴定。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为鉴定依据的,应当以损伤发生时的损伤为基础,以损伤后果为补充,进行综合鉴定。对于以面部损伤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依据的鉴定,应以损伤后果为依据,以损伤发生时的损伤为补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 如果以原发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可在损伤后进行鉴定;如以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待损伤稳定后再进行鉴定。以外观损害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后90日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原发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应说明可能产生的后遗症,必要时应进行复查和补充鉴定。疑难复杂伤应在临床治疗结束后或伤情稳定后鉴定。

[伤害关系的处理] 如果伤害是主要影响,以前的伤害/疾病是次要或次要影响,则应按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如果该次伤害与既往伤害/疾病共同作用,即两者效果相当,则应根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伤害程度,即重伤一级、二级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轻伤一级或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者均认定为轻微伤。如果以前的损伤/疾病是主要影响,即损伤是次要的或轻微的,则不宜认定损伤程度,只说明因果关系。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的法定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按照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应当同时查封、扣押、冻结。对不起对原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其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778条【宣布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如果未被起诉的人在押,应立即释放。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杨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莫丽冰律师为其成功辩护,获不予起诉)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杨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莫丽冰律师为其成功辩护,获不予起诉)

莫李冰简介: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杨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莫丽冰律师为其成功辩护,获不予起诉)

莫兵律师,广州增城人(懂粤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2011年毕业于广东警察学院公安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数据合规管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服务。

莫兵律师成功的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一审时重罪改轻罪或获得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判决结果。

本文标签: 故意伤害致人成植物人判刑后还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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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纸船

    纸船

    2022-03-14 10:10:37    回复

    院向杨及其工作单位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在“有罪”鉴定意见的证据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在量刑建议为缓刑的情况下,莫先生在办案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仍为案件据理力争,赢得了检察官工作的认可,仅推动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四个月,最终成功

  • 回忆往事

    回忆往事

    2022-03-14 12:22:02    回复

    证据来看,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唯一证据是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份鉴定意见成为指控杨刑事责任的关键证据,直接涉及罪与非罪。在短短的30天审查起诉期内,考虑到本案属于比较简单的案件,检察官可能

  • 清风吹客衣

    清风吹客衣

    2022-03-14 07:53:05    回复

    成轻伤二级以上,杨无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杨及其工作单位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在“有罪”鉴定意见的证据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在量刑建议为缓刑的情况下,莫先生

  • 宋清致善

    宋清致善

    2022-03-14 00:39:39    回复

    你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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